万山区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收回房屋。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租金的,责令补交,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收回房屋。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或者原政府优惠政策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由 住房保障部门 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5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 区 住房保障部门 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公布之 日起施行。 6 万山区保障性住房轮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依据《 万山特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万府办发〔 2020〕92 号 ) 和 《万山特区廉租住房安置暂行办法》 (万党办发〔 2020〕 83号 ) 文件 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轮候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轮候是指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接受审核并按本办法等候选房的方式;单列轮候是指将保障 性住房的申请人进行归类,在同一类中按轮候号码顺序等候选房的方式。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轮候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轮候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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