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范本内容摘要:

” 的 原则出租及使用 ; 月 租 车位租满后 ,除非有退 租 车辆,否则乙方不 受理新增月 租 车辆; 临 租 车位停满后 , 乙方须 禁止后续车辆进入 本物业区域 停放 ; 乙方须优先保障本物业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有车辆的停放,必要时,应限制非 本物业区域 业主(物业使用人) 自有车辆进入本 物业管理区域 停放。 第十 六 条 甲方同意 乙方可 以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开 8 7 展 多种 经营, 所得收益 用于小区的公共事宜或专项维修资金的开支。 第十 七 条 非机动车须停放于本物业区域规划的或乙方指定的停放位置,乙方只对停放于本物业区域的非机动车提供秩序维护服务,不提供保管服务。 第 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 八 条 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 九 条 甲方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条 甲方应按规划、设计 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专有部分物业设计用途的,甲方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乙方书面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 一 条 甲方同意建筑区划内所有与某住宅单位(包括低密度住宅、联排住宅等)相邻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地下室、架空层、地下车库 /车位,由该住宅单位的买受人按 《商品房买卖合同》 内容享有使用权。 上述部分 由 各相应单位买受人按合同约定使用 、维护和管理 , 但不得私自改造、破坏规划用途, 其他买受人 则 对此放弃且不具有使用权。 未计入公共 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 建筑面积的部分还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和架空层停车 (库)、会所、商业街等配套建筑,其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出卖人。 第二十 二 条 甲方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 告知并 经乙方批准,并与 乙方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书》约定装修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 甲方应按《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书》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 8 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 否则 乙方 有权制止违规装修行为。 甲方同意遵守乙方制定的本物业区域装修管理 规定 ,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甲方 同意 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 三 条 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甲方若擅自改动卫生间、厨房、阳台或其他部位造成渗漏或其他情况影响到相邻业主使用物业或对相邻物业造成损害等问题, 甲方同意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 四 条 甲方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乙方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二十 五 条 甲方专有 物业 设施设备 保修期内 因 人为损坏 或 使用不当 造成 问题 的 , 或 已过 保修期 出现问题的 ,由 甲方 自行承担 处理。 本物业区域内的 共用 设施、设备 由于使用不当 或人为损坏 造成故障 、 破损 的 ,能明确 责任人 的 由责任人承担 ; 无法 明确 责任人 的 , 由 该共用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所有 受益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 六 条 本 物业管理区域 内禁止下列行为 ,违者承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 规划 设计用途; 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 、 设备; 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 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从空中向地面抛掷任何物品; 《 XX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XX条禁止的行为; 9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 七 条 甲方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 物业管理区域 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 条 在 物业管理区域 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 物业管理区域 的车辆行驶和停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 九 条 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在本 物业管理区域 内饲养 宠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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