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精读内容摘要:

C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可以要求 C 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因为, D 银行与 C 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C 公司是债务人。 《民法通则》第 84 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不能要求 E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E公司作为抵押人而不是债务人, D 银行只能要求处分抵押物,物权要 求 E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法》第 33 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 53 条规定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因此,当抵押物价款低于担保数额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Z301081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二、保险索赔 10 —————— 第 10 页 共 51 页 —————— 1Z301082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责任险) 建设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种民用、工业和公共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自然磨损、内 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蛙、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置换、修理和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额本身损失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档案、文件、帐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领由公共交通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 、船舶和飞机的缺陷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书或验收合格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Z301091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Z30109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虽没有过错,但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Z301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的方式 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部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11 —————— 第 11 页 共 51 页 —————— 1Z301094 建设工程刑 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为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包括: ( 1)罚金 ( 2)剥夺政治权利 ( 3)没收财产 ( 4)驱除出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刑法》第 137 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事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 —————— 第 12 页 共 51 页 —————— 1Z30202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2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 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Z302020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抢险救灾等工程 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制定。 【案例】 2020 年,某房地产公司与出租汽车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建设方)合作,在某市市区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 该项目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 万平方米的住宅工程,另一部分是与住宅相配套的 万平方米的综合楼。 该项目的住宅工程各项手续和证件齐备,自 1998 年开工建设到 2020 年 4 月已经竣工验收。 综合楼工程由于合作双方对于该工程是作为基建计划还是开发计划申报问题没能统一意见,从而使综合楼建设工程的各项审批手续未能办理。 由此住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配套工程急需跟上,在综合楼施工许可证未经审核批准的情况下 开始施工。 该行为被市监督执法大队发现后及时制止,并责令停工。 建设方在综合楼项目的建设中有何过错,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建设方在综合楼项目的建设中违反了《建筑法》第 7 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际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方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 64 条的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 罚款。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7 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据此,该市监督执法大队责令其停工的做法是正确的,并应当处以罚款。 1Z302020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是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 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否和施工要求 13 —————— 第 13 页 共 51 页 ——————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筑工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施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为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中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 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Z302020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侧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实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 理工作。 建设单位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施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Z302020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 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案例】 2020 年,某市一服装厂为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建设一栋综合大楼, 10 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 20200平方米。 通过工程监理招标,该市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标并与该服装厂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价款 34 万元:通过施工招标,该市某建筑公司中标,并与服装厂于 2020年 8 月 16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 4200 万元。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入现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服装厂发现建筑公司工程进度拖延并出现质量问题,为此双方出现纠纷,并告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当地政府在了解情况时,发现该服装厂的综合楼未办理规划许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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