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镇)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开发企 业必须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相应技术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 除单幢建设的普通民用建筑项目外,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由开发企业报请所在区(或县级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设计要点进行论证后,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开发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理分工、条块结合的管理制度。 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开发项目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后的15日内,持规划批文到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实施过程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的审查、批准、处理意见均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开发企业每年10月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核。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之间相互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中的受让人应当在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的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明和原《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 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需要进行建筑物拆卸施工的,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开发企业在开始建筑物拆卸施工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领取《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拆卸施工。 《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统一印发。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开发企业内具有工程师以 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申报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开发企业向所在区(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拆卸项目的工程技术和安全责任由申报人负责,拆卸项目的经济责任及工地管理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办理《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发企业申请报告及法人授权书、申报人技术职称证书及任职证明。 (二)市国土局房管局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产权交换证明。 (三)房屋拆卸安全技术管理方案。 内容包括承担拆卸工程施工的企业名称、资质证明;拆卸房屋原有结构构造勘察结果及其1 ∶500建筑物位置平面图;拆卸安全技术监督措施;拆卸施工现场围闭方式;工地余泥排放准运证;对分期拆卸的项目,应列出分期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开工,开发企业应将指定的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开发企业必须委托具备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监理,审查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 标准施工,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认定工程质量和数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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