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物检疫管理办法》 等违法 行为及时查处。 动物产品市场 监督管理。 ① 经营的动物产品应附具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和动物产品 检疫合格证明; ② 无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 证章不符、证物不符的 动物产品 不得 进 入 经营场所; ③ 不得允许非定点屠宰 场 加工、生产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进入市场 ; ④ 购入或调入动物产品 ,向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 检疫 后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经营场所; ⑤ 不得经营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 6 明的;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五) 兽药监管工作 兽药经营管理, 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打击经营假劣兽药行为,保证经销兽药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保 障 农牧民利益。 违法案件查办力度,清查违禁和假劣兽药,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对举报投诉和监督检查发现的制假售假线索,及时立案,认真排查,依法从重从快从严予以打击。 ( 六 ) 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 《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 加强 动物 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 、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防疫 条件 合格证》 ,按照国家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 、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检 查不合格的, 及时 通知 法人 改进并说明理由。 、伪造、或者变更 《动物防疫 条件 合格证》 的动物 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 、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或不接受动物卫生监督结构的监督检查的 各场所,按照《 动物防疫法 》 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得 有关规定处罚。 7 ( 七 )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动物卫生违法行为。 一是 动物、动物产品货主没有检疫申报 而 经营、 屠宰、 运输动物 及 动物 产品的;二是 生产、加工、贮藏、经营、运输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 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的 ;三 是 证物不符、到达地点不符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 四 是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 的; 五 是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的 ;六 是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七是新办动物饲养场、屠宰场、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的;八 是 饲养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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