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防疫制度内容摘要: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监督指导下进行。 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人 口集聚区、畜禽养殖场(户)、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深埋。 五、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在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当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畜禽进行扑杀,对病死、扑杀畜禽和相关畜禽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记录。 动 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养殖场(小区)业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 动物卫生监督所 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规定按月上报本场动物发病死亡情况。 二、动物养殖场(小区)动物疫情报表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时可电话报告。 三、任何人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罚。 四、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重点控制的人畜共患病),应立即采取隔离、控制转运和消毒等防控措施,同时电话报告当地 动物卫生监督所 ,经其诊断核实为可疑疫情的,在当地动物 卫生监督 所 的指导下,按规定开展先期处置。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疫情记录。 规模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 2— 3 天(或当日)应向当地 检疫申报点 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 畜禽 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 动物卫生监督所 检疫人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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