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种植合伙协议(1)内容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 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应经其他合伙人全体同意, 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 履行入伙所需手续, 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协议约定,委托 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 (货物 )、购进常用货物。 3 4. 支付合伙债务。 5. 负责合伙财务。 委托为 合伙现金保管,管理合伙现金以及帐户。 合伙负责人支出人民币 以上单笔金额的,应经全体合伙人商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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