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法人股东类型内容摘要:

届任期 3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中 2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1 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 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 本届监事会成员: 3 ,其中: 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的行为进行监督。 ,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股东 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 2/3 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 )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 、财务负责人。 会议。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 清算 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 债务 提供担保。 、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监事、经理除 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 股东 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 30 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 10 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 10 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 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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