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考勤制度新内容摘要:

上海市 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医院出具的 “ 病情证明单 ” (原件),挂号发票、化验报告、医药费发票及医疗记录册(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为姓名页与病历记录页) ,不能提供以上有效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 按上海劳动保障局规定病假扣除标准: 6 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 连续工龄不满 2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计发; 2) 连续工龄满 2 年不满 4 年的,按本人工资 70%计发; 3) 连续工龄满 4 年不满 6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80%计发; 4) 连续工龄满 6 年不满 8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计发; 5) 连续工龄满 8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100%计发。 3 2. 事假:指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15 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按实际天数扣罚日薪。 3. 婚假: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 婚假一般为 3 天,晚婚者( 男 年满二十 五 周岁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 ) 为 10 天。 4. 关于生育假 : 根据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1) 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 上海市二级以上 妇幼保健 医院 医师诊断出具 就诊化验证明 和保胎 休息 建议单 , 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员工不得以怀孕为理由拒绝上班, 否则按旷工处理, 怀孕员工保胎假 如 超过医疗期 并且没有相关医师详细证明 可视为员工自动放弃其工作机会,医疗期时间: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2) 关于 产前休假: 产前假工资按照员工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 女职工在 妊娠 7 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 2 个半月。 请产前假期间,应 做出 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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