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监察制度内容摘要:

大区(办事处)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检查,着重对其费用的使用(控制、审批等相关环节)予以监督,对在公司报销的参照公司费用报销流程管理, 审计监察 部视工作需要进行调阅和抽查;对在大区(办事处)报销的费用则作为重点监控内容,采取日常的账务抽查、专项调研、单独检查或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计等多种方式加以 控制。 第四章 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规章制度中的问题。 第十条 定期对管理部门、营运机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 审计、 监督。 第十 一 条 受理员工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 第十 二 条 受理员工对现有管理、营运机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 三 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十 四 条 监督被监察对象严格执行监察决定。 第五章 内部 监察 部门 的主要权限 第十 五 条 审计监察部 在 履行职责 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相关规定 的行为。 第十 六 条 对监控检查中发现 相关 人员的违规违纪等不良信用行为,有权依照《信用评级办法》据实记录在其个人信用档案中。 第 十七 条 审计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审计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 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 十八 条 审计监察部 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较好、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对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建议在公司范围内推广。 第 十九 条 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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