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内容摘要:

和维护。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贷款债权的自主处置权,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贷款处置的规定处置贷款债权。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乙方 可 就管 理和处置贷款债权向甲方提 10 出书面处置预案,甲方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决定是否执行该等预案。 甲方有权就过渡期对贷款债权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服务报酬(过渡期服务报酬)。 过渡期服务报酬为:( 1)每月按转让价款的 /%计算的月费(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加上( 2)过渡期内就贷款债权获得的净现金回收的 /%收取的激励费之和。 过渡期服务报酬应根据本协议 第 款支付。 第 十 条 声明与保证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 : 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 授权或批准。 诚信管理的保证 :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内部相关规定管理与处置贷款债权,除本协议第 九 条约定情形外,甲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权利行使的单方行动。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 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贷款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乙方承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等受限制的受让主体,亦不与本次“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任何直系亲属关系 并不属于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亦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贷款债权。 非欺骗保证: 乙方保证其为签 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 /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 :乙方确认,在 参与转让活动 前 已 认真审阅了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对贷款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 并自行估计了贷款 11 债权可能的可收回性, 乙方参与 转让活动 ,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 乙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贷款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甲方未就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乙方受让 贷款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向乙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是在独立判断贷款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乙方特别承诺 : 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贷款债权项下存在能够追究甲方前手权利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前手权利人及甲方主张本条项下已放弃的全部权利,或要求前手权利人或甲方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贷款债权中存在 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任何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或通过本协议项下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从事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适用于乙方为境外投资者的情形) 乙方确认知悉本协议第 三 条所揭示的贷款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乙方接受贷款债权按照交割日现状予以转让的事实,基于转让贷款债权不良资产的特性,甲方亦对贷款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未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乙方对该等事实予以确认,乙方自愿承担受让该等贷款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 本协议一经签署,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将放弃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的其他任何权利。 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承继 附随权利义务, 并且乙方承诺 继续按 照附随协议 的约定履行,不擅自变更或终止履行 附随协议。 若因乙方擅自终止或变更 附随协议 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除本协议第 款明确规定的以外,乙方保证 不因任何原因要求甲方对贷款债权进行回购,赔偿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承诺若本协议非因甲乙双方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在乙方向 12 甲方返还贷款债权(含乙方对贷款债权实现的回收)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返还的金额以乙方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及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到截止返还日的利息为限;乙方进一步承诺若在乙方受 让贷款债权后发生贷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贷款债权灭失等情形的,乙方确认在返还时,甲方有权在不超过该部分贷款债权本金限额内扣减相应转让价款及利息,甲方应将扣减后的余额后向乙方返还。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非因双方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情况下,不影响本款约定的有效性。 依法行使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在贷款债权交割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 因乙方违法行使权利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将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以及因此所支付的费用。 第十 一 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 双 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 直接 损失 和合理费用损失。 甲方的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经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补救或无法补救,而致使乙方在交割日后不能主张贷款债权的,甲方 应按照 转让价款的 20%向乙方予以退还。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甲方 除扣收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外,还有权选择:( a)解除协议,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甲方委托拍卖机构将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债权再行拍卖的,乙方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甲、乙双方应当支付的佣金,还应当补足再行拍卖价款低于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的差额 ;( b)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对于逾期款项,每逾期一日,乙方还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 五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它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 13 协议,并扣收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 ,乙方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 二 条 保密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双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 三 条 争议解决 及 法律适用 双方 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的争议, 双方 选择如下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双方 都有约束力。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为选择性条款) 第十 四 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战争、暴乱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 三十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 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 五 条 通知和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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