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内容摘要:

管理档案 一、 每年应定期组织一次全员健康体检,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 、胸透以及转氨酶 、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 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三、 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 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四、 健康体检应在当地行政部门认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的项目内容应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并建立好每个员工的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 2 年。 五、 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六、新录入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国共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 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保健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 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保健食品。 二、 企业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各类证照。 三、 销售保健食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四、 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未取得广告批文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五、 企业建立售后服务制度,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保健食品的。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