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及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内容摘要:

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 天以上(含 1 天),均需填写请假单。 事假可用公休假冲抵,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3 天以内的(含 3 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 天以上的 由中心主任批准。 部门负责人请假 3 天以内的(含 3 天),报分管领导批准; 3 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报中心主任审批。 遇突发性急事,应当天补假,可电话请假。 请假应在考勤表上予以注明,并将假条附在考勤表后届时一起交中心办公室。 (不超过半天),需进行口头请假。 工作人员向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向中心分管领导请假。 ,假期满时,因故不能按时上班,需延长假期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单位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应在请假单上注明,并写上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联系。 ,中心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 确需请事假的,可用年休假(探亲假)冲抵事假。 请事假按请事假审批程序办理。 ,对请事假者每天按 30 元扣减(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旷工一天扣除 300 元。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30天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办理辞职手续。 (探亲假)冲抵。 ,应有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或医院急诊证明,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 2 小时内为出勤,超过 2 小时应办理请假手续。 ,在编人员按人事工资标准发放,其他人员按每月800 元发放。 (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中心员工原则上 不享受年休假;中心将给予相应物质补偿。 ,须经中心领导批准且不再享受物质补偿。 :凡参加工作时间满 1 年以上的中心在职工作人员。 : ① 参加工作时间满 1 年不到 5 年的,每人每年补贴 100 元; ② 参加工作时间满 5 年不到 10 年的,每人每年补贴 200 元; ③ 参加工作时间满 10 年不到 20 年的,每人每年补贴 300 元; ④ 参加工作时间满 20 年不到 30 年的,每人每年补贴 400 元;; ⑤ 参加工作时间满 30 年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 500 元; ,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补贴待遇: ① 当年请病假累计超过 30 天者; ② 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者; ③ 当年产假超过 90 天者; ④ 当年享受探亲假者,则补贴标准为应给补贴的一半; ,同时发放。 ,可以享受探亲假; ,时间统一定在过年之前十天; ; 、哺乳假和其他计划生育假管理 、哺乳假和其他计划生育假 ,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执行。 、计划生育假或者其他计划生育假时 ,须有正规医院出具的证明。 ,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当年不享受年休假补贴。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 天,难产或双胞胎以上的,增加产假 15 天。 发放标准 :有编制人员按人事工资的 100%发放。 无编制人员按 800 元发放。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历。 ,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哺乳假为 6 个月的,哺乳假的工资(津贴)按 800 计发;哺乳假为 1 年的(含产假)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停发, (人工)流产的,产假为 20 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为 50 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结婚的,可享受 3 天的婚假,达到晚婚年龄的,可享受晚婚假 15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 对象不在温州的,另加上批准的路程时间。 (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可享受 3 天的丧假(不含法定的休息日),再加上批准的路程时间。 (津贴)照发。 三、本规定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检验工作“十不准”的规定 为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范全体人员的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地做好检验工作,特 制定检验工作“十不准”的规定。 全体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违反者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具体内容如下: 、销售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检测标准。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报检。 、使用单位的咨询进行推诿、敷衍。 、使用单位进行“吃”“拿”“卡”“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规范 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监管机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温州市内注册并已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及其检验人员。 第二章 检验机构责任 第三条 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明确并落实 检验质量责任,确保检验检测安全。 第四条 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依法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机构应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科学高效的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特种设备注册地监察机构的数据传输、信息共享。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检验人员应当在相应的检验资格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检验工作合法性。 第六条 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当遵守不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代销,不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和不同 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执业的规定,确保检验检测的公平、公正性。 第七条 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和服务企业的原则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把守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确保检验结论真实准确。 原则上检验工作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应出具检验报告,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上报制度,检验人员在实施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按规定报告。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并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综合检验机构除承担第三条至第十条责任外,还应有以下责任: (一 )在本检验责任区内完成各项法定和质监部门委托的检验任务,重特大危险源设备检验覆盖率达到 100%; (二 )发现检验检测不合格、超期未检的设备和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报告; (三 )以信函或其他有效方式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期申报设备检验,发现逾期未申报检验的,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四 )按时完成质监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及 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并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无损检测机构除承担第三条至第十条责任外,还应有以下责任: 参与本机构检测任务的人员应是受聘于本机构的,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无损检测证件。 第十三条 气瓶检验机构除承担第三条至第十条责任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 ) 气瓶检验机构应与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检验合同,并在 10 日内报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备案,未签订合同的,不得检验; (二 )按送检单位出具批次检验报告; (三 )不得改动气瓶使用登记信息、钢印标志、标识和改 变气瓶涂敷颜色; (四 )按规定处理报废气瓶。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承担第三条至第十条责任外,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 )在核定检验责任范围内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使用登记地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不能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 (二 )每年 2 月底前将本年度检验计划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第三章 检验机构人员岗位责任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最高管理者是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履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职责,对本 单位检验检测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技术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履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职责,对检验检测技术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质量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履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职责,对检验检测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检验责任师履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职责,对本专业或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 )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二 )对本部门检验人员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评定,向本机构有关 负责人报告评定结果; (三 )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新业务及重大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方案; (四 )及时处理并汇报现场检验检测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检验人员履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职责,对检验检测工作: (一 )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二 )认真填写各项记录原始,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三 ) 及时报告并适当处理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 (四 )严格执行本机构安全检验规程和被检单位制定的有关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检验安全。 第四章 责任制考核 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岗位人员责任制考核由所在检验机构负责,并对失职违规行为予以追究。 检验机构责任制考核由其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将岗位人员责任制考核和失职违规行为追究情况于每年 2 月底前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质监监察部门。 第二十二条 责任制考核按附件 1 至附件 6 的具体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在责任制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由考核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质监局处理。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考核不合格,由考核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报省质监局依法暂 停其检验检测工作 30 天;暂停期满,整改合格的,报省质监局恢复其检验检测工作;整改不合格的,报省质监局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格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发现检验机构岗位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责任制考核及其责任追究不免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范规定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责任制由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责任制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图书资料与电脑网络管理制度 一、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中心设技术图书资料室,由图书资料管理员负责管理。 各部门设技术资料柜,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检验员、化验员等需常用的法规、规程等,人手一册,由各人自己保管。 、个人所保管的图书资料,由保管人到中心技术图书资料保管员处办理长期借阅手续。 中心保管员根据借阅档案,每半年与各部门保管人核对所借书籍,对遗失、损坏者照价赔偿。 ,一次不得超过二本,并在一星期内归还,特殊情况,报请部门领导批准。 ,一次不得超过五本,并在二星期内归还,特殊情 况,报请中心主任批准。 ,不论个人、部门,凡发现遗失、损坏、缺页严重,照价赔偿,在工资单内扣除。 ,如与上级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述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计算机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注意开、关机的顺序。 计算机发现故障不能处理的,及时与计算机管理员联系,消除故障。 计算机使用过程中不得频繁开关机,上机工作结束时应关闭运行的程序。 当天使用完毕正常关机后应切断电源。 工作期间,不允许在计算机上玩游 戏或与工作无关的其它娱乐程序。 使用人应做好计算机的清洁工作。 原则上不得使用外来盘片上机。 如确有需要,需交电脑管理员进行检查杀毒后方可使用。 三、信息网络的使用管理制度 事业发展部负责计算机及网络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网络管理员负责。 做好计算机及网络的维护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消除、因技术问题不能消除的,及时与市信息中心联系解决,重大问题向中心主任汇报。 负责每月至少一次的数据备份工作,定期杀毒。 不准在网上传播反动、黄色信息,不准散播网络病毒。 工作期间不准进行与工作无关的“ 、 MSN”等即时聊天,不准访问与工作无关网站 ,不准用 BT 下载各种软件、电影等。 制止违规使用网络的行为,对不听劝阻或重大违规事项向中心主任汇报。 个人资料不得保存在服务器中。 四、图书资料与电脑网络管理监督管理 中心领导定期对图书及电脑网络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各室主任、所长要加强对本部门图书资料与电脑网络的管理,制止各类违规行为。 图书资料与电脑网络使用情况纳入本中心日常和季度考核,对违反本规定将予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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