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相关制度、职责新内容摘要:

二、 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 1、对科内 死亡的围产儿逐一登记,同时填报《围产儿死亡报 告卡》,并 报 信息科。 2、科 内死亡的每一例围产儿在 2 周内进行死亡讨论,明确诊断。 3、建立围产儿死亡讨论记录本,管理办法同孕产妇死亡讨论记录本。 4、完整、及时填写《死胎、死产、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本》。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 XX 市 孕产妇死亡每半年评审一次,对孕产妇死亡病例逐个进行讨论、评审,分析其基本状况、主要死亡原因和影响因素,研究孕产妇死亡变化规律,提出干预措施,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 XX 市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由市卫生局基妇科组织、监督及管理。 成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由妇产科、内 科、外科、麻醉科专家、妇幼保健业务管理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特邀妇联、妇儿工委、计生委领导参加。 三、评审范围:从妊娠开始到产后 42 天内死亡的孕产妇,不论妊娠时间和妊娠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四、评审标准: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或由于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条件、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 而未能及时寻找帮助 造成的死亡,改善上述条件可以避免发生。 不可避免死亡:当前本地区医疗保健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或病情严重,经积极抢救治疗无效而死亡。 五、评审后将本地区孕产妇死亡原因及有关因素进行分析,对其死因做出正确诊断,形成专家意见书,将分析结果及干预措施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六、针对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开展妇幼保健、产科专题讲座、培训,探讨降低孕产妇死亡的防治措施。 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一、 XX 市 围产儿死亡每半年评审一次,对围产儿死亡病例逐个进行讨论、评审,找出引起围产儿 死亡的主要因素,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二、 XX 市 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由市卫生局基妇科组织、监督及管理。 评审专家组,由孕产妇死亡评审和 5 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特邀妇联、妇儿工委、计生委领导参加。 三、评审范围:孕满 28 周或胎儿≥ 1000g 或身长≥ 35cm 至新生儿出生后 7 天之内死亡围产儿。 四、评审标准: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或由于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条件、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 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找帮助造成的死亡,改善上述条件可以避免发生。 不可避免死亡:当前本地区医疗保健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或病情严重,经积极抢救治疗无效而死亡。 五、评审后将本地区围产儿死亡原因及有关因素进行分析,将分析 结果及干预措施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六、针对围产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开展妇幼保健、儿科专题讲座、培训,探讨降低围产儿死亡的防治措施。 5 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制度 一、 XX 市 5 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由市卫生局基妇科组织、监督及管理。 成立 5 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专家组,由 产科、内科、外科、麻醉科专家、妇幼保健业务管理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特邀妇联、妇儿工委、计生委领导参加。 二、各级评审组定期开展评审活动,市级评审半年一次,区县级评审每季度一次。 三、评审范围:出生至差一天满 5 周岁的儿童。 四、 5 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则上群体分析评审法,特殊病例实行个案评审。 五、评审标准:可避免死亡:医疗操作或儿童管理不善,处理不当,造成死亡,或限于当时医疗设备、技术水平及儿童管理水平,如经努力可避免的死亡。 不可避免的死亡:根据目前医疗设备、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或病情严重经积极抢救治疗无效。 六、对本地区 5 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及相关因素进行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对本地医疗保健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和加强业务指导。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一、按照《 XX 市 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管理方案》以及上级对妇 幼卫生信息收集、统计、编报、使用的要求管理妇幼卫生信息。 二、负责全市两纲监测中反映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指标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 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本市妇幼卫生信息统计结果,以供领导决策和规划。 三、组织全市进行妇幼卫生年报报表的逐级统计、会审、质量控制、分析反馈,严格要 求各区、县做好流动人口、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 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婴儿死亡数的漏报调查工作。 同时,开展市级漏报调查工作。 四、负责市内国家级、省级“三网监测”报表的收集整理、质量控制、分析反馈,每年定期对国家级、省级“三网监测”点进行现场调查和督导。 五、负责全市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的建设,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使全市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从资料的收集、整理、质控、分析、传输逐步迈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利用计算机网络提高报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定期到区县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了解基层妇幼卫 生信息工作状况,收集原始数据,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 七、承担全市妇幼卫生信息人员的各项培训任务。 产科安全(防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凡产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职责和诊疗操作常规,避免差错事故发生。 一、防抱错婴儿 婴儿出生时、入室时、沐浴时、出院时坚持查对母亲姓名、婴儿性别、出生时间、出生方式、胸牌、手腕标记和母婴病历。 二、防丢失婴儿 设专职门卫管理医院大门。 护士分床包干,负责所分管床位的母婴治疗、护理工作。 向孕妇及家属宣传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防意外损伤 (鼠咬伤、跌、碰伤、挂伤、利器损伤、蚁咬伤等) 保持地面清洁、干燥。 教会病人及家属正确使用室内各种设施(呼叫器、空调、冷热水等) 护士坚持对分管床位的母婴随时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使用中的仪器定期检测,发现问题,随时检修。 婴儿早吸吮时,助产或护理人员必须协助产妇搂抱婴儿,不得离开。 四、防烫伤 麻醉后未恢复知觉的病人、复温婴儿慎用热水袋、辐射台保暖。 定期检测婴儿暖箱及辐射台。 使用暖箱及辐射台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随时观察婴儿复温情况,并做好记录。 婴儿沐 浴时必须随时调节水温,避免烫伤。 五、防误吸 主管助产士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岗位。 教会产妇正确喂奶姿势、呛奶防范措施与奶后婴儿正确卧位。 吸引器、新生儿喉镜等器材齐备、完好。 对新生儿的护理治疗、动作轻柔、规范,护理治疗过程中随时观察新生儿的面色、反应情况。 六、防体温过低 早产儿、小样儿、低评分儿应根据其体重、胎龄设置适宜温度,预热暖箱,以保证出生后能及时保暖。 新生儿娩出后应立即用干毛巾擦干全身,及时放入预热后的开放暖箱再做进一步处理。 严密观察新生儿出生后复温情况,每 24 小时测体温一次,记录并交接班。 按时观察暖箱温度,并根据实际箱温和患儿体温随时调节箱温,既不过低也不过高。 七、防脐带残端出血 随母入室的新生儿立即仔细检查脐带结扎情况,记录并交接班。 对脐带过粗、脐轮异常、结扎不顺利或母亲有出血倾向等的婴儿应密切观察脐部情况,记录并交接班。 严格掌握二次剪脐指征,剪脐后用无菌纱布适度包扎一天,记录并交接班。 母婴准备出院时,主管护士向母亲讲解脐部的观察与护理,防止摩擦出血。 八、防待产过程中脐带脱垂、掉产 负责待产的助产士 坚守岗位,实行专人陪伴 待产。 对胎头高浮、早破水孕妇应抬高床尾。 密切观察孕妇宫缩、胎先露高低、宫口开大等变化,掌握产程进展,及时做好接产准备。 九、防医院感染爆发流行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接触婴儿必须按六步洗手法洗手。 母婴使用的物品、器材等一律高压灭菌。 专柜存放婴儿用物,婴儿用物一人一用一消毒,一律不外借。 十、防差错事故 严格执行查对、交接班、岗位责任制、急诊抢救等制度。 护士长坚持每日五巡视病房,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坚持每月护理质量讲评。 十一、防火、防爆,防盗 禁止病员及家 属在室内吸烟。 禁止在病房内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器。 防火通道通畅,专人管理。 加强开水房管理,督促工人严格操作规程,定期检查,维修锅炉。 加强陪伴管理,向产妇及家属宣传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 产科质量控制工作制度 一 、产科主任全面负责产科质量控制工作,组织建立产科质控小组。 二、每月开展产科质控小组活动,讨论分析科室质量存在的问题 ,提出整改措施 ,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三、产科由专人担任质控员,对科室所有出院病历进行质控评分。 四、科主任及质控小组成员,定期抽查处方、环节病历、各种讨论记录 ,抽考医务人员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情况,以提高产科质量。 五、加强业务学习和“三基”训练,每两月进行一次“三基”培训, 坚持每月业务学习,每季度“三基”操作考试,半年理论考试,扎实基础,提高产科基础质量。 六、每月进行 12 次产科疑难病例讨论,每半年进行 1 次产科出血、新生儿窒息、剖宫产病历讨论,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提高产科技术水平。 例会制度(科务会) 每月一次,原则上不超过半小时。 由科室负责人主持,本科全体人员参加。 主要: 一、学习医院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学习, 传达医院各种会议精神。 二 、通报科室上月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完成情况和院、科两级质量控制结果。 三、讨论科室管理有关问题。 四、检查各种制度、职责的执行情况,总结和安排 下月的任务。 产科急重症会诊转诊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急重症孕产妇能得到及时、准确、有效的医疗救治,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重症孕产妇先科内组织会诊,需要院内急会诊的, 电话 报告医务科,由医务科 通知 专家并组织会诊 ;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 医务科 同意后 请外院会诊。 会诊具体要求按照《会诊制度》执行。 三、 外院请我院会诊,必须由邀请 医院医务处(科)与我院 医务科 联系并办理手续。 科主任根据病情安排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 四、我院按照《 XX 市 孕产妇三级转诊标准》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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