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制度汇编大全内容摘要:

对空气物品表面,每月作细菌监测,并记录。 物品表面细菌少于 8 个/ cm2。 空气少于 500个/ m3。 每日通风 2 次,每日紫外线照射 1 小时,紫外线强度每半年监测 1 次,有记录。 每日用消毒液浸湿的抹布擦拭全部用具,每班用浸有消毒液拖把擦地面 l~ 2 次。 拖把、抹布分区专用,设有标识。 产床每次使用后,应用消毒液抹洗,然后才能重复使用。 接生用的臀垫,尽量使用一次性用品,非一次性的,用后应用杀菌剂浸泡,刷洗晾干再用。 各类物 品如体温表、剃毛刀、毛刷、洗手桶等,均按常规进形清洗、消毒或灭菌。 持物筒、持物镊、敷料缸、器械盘等冲洗用品,每周进行 2 次清洗、消毒和灭菌并更换消毒液。 接生后所用物品、器械、敷料应及时处理、更换、消毒。 浸泡消毒手术器械,应标明时间,一切无菌物品必须注有灭菌日期。 1产妇用卫生纸,必须高压消毒、灭菌,方可使用。 1患者便器应固定使用,用后刷净、消毒后,方可再使用 . 安全管理制度 一、 医务人员要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医疗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在 医疗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执行好 “差错事故防范处理制度 ”。 三、对于违背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责任心差而造成医疗纠纷和事故,医院要严肃处理。 四、对孕产妇及其陪护人员进行防火、防盗窃及安全用电知识教育。 五、医护人员会用灭火器、防火门处理火灾事故。 六、随同来院的小孩须由监护人看管,严防走失、跌伤等事故发生。 七、定期对电路进行检测,消除隐患。 八、使用好电子监控系统。 九、定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 2020】 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 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使用卫生局批准的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 ( 1) 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对同一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 《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 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卫妇字 [2020]6 号)文件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相关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原《出生医学证明》者。 (二)补发程序: ( 1) 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A4 纸)到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申请补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 2) 妇产科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核审表进行核审,核审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核审表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 3) 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本制度由本院解释。 业务培训制度 一、严格执行 “职工继续教育制度 ”的有关规定。 二、成立培训领导小组。 三、每月组织一次产科知识学习,使受培训者通过教科书和产科杂志等扎实掌握产科相关临床理论,了解本专业技术国内国外新进展并能于实际 工作相结合。 四、培养临床医师处理急诊能力,独立完成产科常规临床操作。 五、进行临床进修学习,使受培训者对妊娠高血压、羊水栓塞、心衰、肾衰等急症有正确的诊断和处理。 五、积极参加法制教育、母乳喂养讲座、 “三基 ”考试、护理操作比赛等学习培训活动。 产前检查常规 ? ,测血压、体重、进行高危评分 小于 12 周:建母子健康档案,进行常规化验:(包括初诊) ( 1)血液检查:血常规、血型( RH 因子)检查。 甲、乙、丙型肝炎标记物、肝功。 ( 2)尿常规。 ( 3)阴道分泌 物检查:如:滴虫、霉菌清洁度。 ( 4)心电图、多系统超声检查。 产前检查时间要求: ( 1)孕 1628 周 1 个月检查 1 次 ( 2)孕 2836周 2 周检查 1 次 ( 3)孕 3640 周 1 周检查 1 次 ( 4)大于 40周 每 3 天检查 1 次 ( 5)大于 41 周 收入院 *复查时每次均要检查血、尿常规 复查时的特殊检查: ( 1)孕 14 19 周 进行唐氏筛查 (遗传性疾病筛查) ( 2)孕 20 周 彩超检查(胎儿畸形初筛) ( 3)孕 24 28 周 糖尿病筛查 ( 4)孕 28 32 周 复查 B 超,行骨盆内测量 ( 5)孕 34 — 36 周 复查肝、肾功能 ( 6)大于 35 周 指导孕妇自数胎动。 每周行胎心监护, NST 检查可疑异常者,24 小时之内复查,异常者收入院。 ( 7) 37 周行骨盆专家鉴定。 ( 7)大于 37 周每周复查“ B” 超 ( 8)大于等于 41 周,每 3 天复查“ B”超 特殊检查说明: ( 1)血糖测定:两次或两次以上空腹血糖≥ ,可诊断为糖尿病。 ( 2) 75g 葡萄糖耐量试验( OGTT 试验):我国多采用 75g 糖耐量试验。 指空腹12 小时后,口服葡萄糖 75g。 其诊断标准:空腹血糖 :1 小时血糖。 2 小时血糖 中有 2 项或 2 项以上达到或超过正常值,可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 仅 1 项高于正常值,诊断为糖耐量异常。 ( 3)产前遗传性疾病筛查(唐氏筛查)具体要求:根据月经推算妊娠达 1419周者,小于 35 岁的孕妇,遵循知情同意原则,自愿筛查。 大于 35 岁的孕妇,必须检查。 产后访视常规 产妇出院前,经治医生再次告知产妇如何与有关随访组织联系,并填写 “孕产妇保健手册 ”。 产妇出院后 “孕产妇保健手册 ”转交户口所在地或休养地的保健组织,由保健人员进行访视。 医院提供母乳喂养支持、咨询服务。 做好母乳喂养随访工作,及时了解母乳喂养情况及婴儿生长发育情况,并加以指导,坚持做到纯母乳喂养 46 个月。 产妇出院 3 天内,第 14 天和第 28 天进行三次产后访视。 ( 1)了解产妇一般情况:精神、睡眠、饮食、大小便等。 ( 2)测血压、体温。 ( 3)检查乳头有无皲裂,泌 乳是否通畅,乳房有无血肿、硬结,乳汗分泌量,宫底高度,子宫硬度及有无压痛。 ( 4)观察恶露及其性状,会阴伤口愈合情况,指导产褥期卫生,防治产后合并及指导避孕方法。 ( 5)宣传母乳喂养好处,指导科学喂养。 ( 6)了解和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能力及大小便情况,测体温、称体重,进行全身检查:颜面、五官、皮肤、脐部等。 指导新生儿护理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 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 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 (如车祸、中毒等 )死亡。 二、 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 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 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 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 12 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 小时内 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 28 周以上 (或生体重≥1000g 以上 ) 至产后 7 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 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 教训。 三、 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 记录。 四、 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 上报的围产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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