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镇行政问责制度内容摘要:

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 乡 党委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党委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复查,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9. 被问责人对问责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 乡 党委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服 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一)全 乡 机关工作人员要规范服务行为,凡属我 乡 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内容要作出办理承诺,并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二)服务承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对外服务应履行 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四 )全 乡 人员要坚持挂牌上岗,对来人要求办理的属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能及时给予办理的,要在 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能办但一时无法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向其承诺办理时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当事人;属部门职责,但因政策、资金、计划等限制 不能办理的,应认真解释,充分说明理由。 (五 )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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