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合一”经办机构职能整合工作方案-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容摘要:

对照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开展相关业务; 按 考评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日常检查和考评;负 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支付定额标准,并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的审核结算;负责对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省外就医,长期门诊、家庭病床、异地安置等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指导县区 开展 相关业务。 ( 4)工伤保险待遇科: 负责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业务咨询;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负责工伤职工转诊、转院、辅助器具、高值耗材、职业病门诊医疗费用、异地安置、家庭病床等相关待遇的支付; 按考评办法对 定点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康复机构 进行日常检查和考评 ; 指导县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 5) 生育保险待遇科:负责生育保险政策宣传、咨询;按 考评 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和考评; 审核拨付 8 生育医疗费用,核定并发放生育津贴;确定病种结算及生育津贴享受标准;指导县区的业务工作。 ( 6) 监督检查科 :拟定与监督检查相关的配套文件和办法; 定期组织对 定点医疗、零售药店、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服务情况 进行集中检查和重点督查; 组织对参保患者的住院病历资料等诊疗情况进行检查、稽核;负责 来访 接待、来信处理和投诉工作。 ( 7)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科:负责离休人员统筹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 按考评办法对 离休人员定点医疗机构 进行日常检查和考评 ;会同省市有关 部门,测算、确定次年的统筹标准;审核异地离休干部的医药费;负责离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定期进行生存状态调查;发放《离休干部医疗证》、“处方手册”、门诊治疗费存折及医疗救助证;负责欠费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停止和恢复 工作。 根据需要,定期为省、市离休干部变更定点医院。 ( 8) 城乡 居民保险待遇科: 负责全市居民 有关保险 的待遇支付 和 定额标准确定; 按考评办法对全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日常检查和考评 ;负责对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异地急诊急救等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负责参保居民及大中专学生门诊统筹费用的划拨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居民医疗保险的市级统筹和门诊统筹工作;对各县区居民经办工作及相关业务进行培训、指导。 9 ( 9) 养老保险待遇科: 负责承办养老金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资料建立及业务表、册、凭 证及相关资料归档工作,离退休人员死亡核减及剩余个人账户的退还,离退休(职)人员的待遇调整和丧抚费发放工作;负责全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认证工作;负责 对 县(区)待遇管理业务工作指导;负责离退休(职)政策宣传和来信来访有关问题的解答及处理;按时填报各类报表及表册。 ( 10)失业保险待遇科 (筹) :负责按月向市财政局申请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支付资金;负责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签字工作,并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负责发放农合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负责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申请患病住院医疗补助金、正常死亡失业人员丧葬补助、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 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 负责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补助的发放工作;负责办理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调整后,市就业服务局内设机构失业保险科继续保留, 必要时,职能可与其他科室整合,负责 办理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就业服务工作。 内设 机构由各局按照科学、合理、均衡、效能的原则,根据运行情况可进行调整,报市人社局审定后实施。 10 (三)关于人员资产 职能移交与与业务人员和业务 资料、数据、印章等一并移交 , 使用的电脑、办公桌等固定资产原则上不随业务移交,确保工作 连续 正常开展。 三、交接时间及时限要求 第一阶段 制定方案( 12 月 10 日前)。 局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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