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5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也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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