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容摘要:

的, 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批。 批准后,按批准意见进行清理和处理。 (三)各单位应当明确规定下属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 各 项目部 提前报废(未提足折旧,下同)单价在 2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集团公司上报总公司审批;单价在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 的固定资产,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单价在 5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 公司 董事会 或总经理 办公会审批。 第八十七条 各 独立法人 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 损的处理方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各 单位 工程指挥部单台(件)损失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上报总公司审批; (二)单台(件)在损失在 3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 固定资产 ,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单台(件)在损失在 30 万元以下的,由 公司 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清查制度。 固定资产的清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其清查的程序可参照本制度第三章《存货》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清查要注意查明技术状况,保养、使用或存放情况,使用或存放地点。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 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记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都要有相应会议的批准和详细的预测资料,以上资料都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完整保存。 第六章 在建工程项目与其他资产 第九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在建工程项目是指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 目。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投产使用以后形成固定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其他资产,是指除本制度所述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临时设施、特种储备物资等。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其基本要求是: (一)在建工程项目立项前,必须由审计部门对工程的资金来源等有关事项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后才能立项。 (二)在建工程项目立项时,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投放计划,经技术、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查平衡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经过一定的 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后实施。 (三)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预算。 施工预算应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由施工单位编制主管职能部门审查。 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审查后的施工预算,应再经计划、财务部门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出包在建工程项目应当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承包商。 除特殊情况外,工程发包应进行招标。 工程招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单位时必须集体研究。 (五)在建工程项目出包时,应当由企业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前,应当由技术、计划 、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 (六)各单位应当根据在建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办理在建工程项目业务。 办理在建工程项目的会计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并且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七)在建工程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拨款全面负责,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 质量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财务部门应当按主管职能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和合同等有关规定拨款,严禁超过合同规定给承包单位拨款。 (八)在建工程项目 竣工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组一般由分管领导、主管职能部门、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 (九)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在建工程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进行初审,由计划、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复审,由分管领导批准。 竣工决算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或投资计划时,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十)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应当及时办理移交。 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时,应当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建立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和登记台账,财务部门应当及时 建立转增固定资产并建立或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第九十二条 各 独立法人 单位应根据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并记入当期损益。 在建工程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都要有相应的会议的批准和详细的测算资料,所有测算资料都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完整保存。 第九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 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本着有偿转让的原则,单位无形资产可转让给其他单位,转让方式包括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转让两种。 各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合理摊销及计提减值准备。 第九十四条 临时设施是指施工企业为了保证施工生产和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而在施工现场建造的各种生产和生活用的各种临时性简易设施。 自行建造和购置临时设施以及临时设施的摊销、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处理应参照本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特 种储备物资是指经国家批准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子公司管理但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特种物资,如战备器材等。 其管理应参照本制度中有关存货和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应按其所属类别(如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以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章 物资采购与付款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物资采购包括购买原料、主要材料、燃料、结构件、半成品、辅助材料、零部件、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机械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商品及其他物资。 第九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 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九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与付款必须对以下职责进行分离: (一)原材料、物资采购和商品的需求计划必须有施工技术部门或计划部门提出数量,物资采购部门负责采购; (二)付款审批人和付款执行人不能同时办理寻求供应商和索价业务; (三)商品采购人不能同时担任商品验收工作; (四)采购、保管和 使用人不能同时担任账务记录工作; (五)审核付款人应同付款人员分离; (六)记录应付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付款业务。 第一百条 物资采购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原则上不得在本单位的物资采购部门担任负责人。 第一百零一条 各单位的物资采购应当实行计划或预算管理。 负责物资采购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施工、生产等方面的需要,定期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或预算,报分管领导审查。 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一)工程项目投标书中编列的材料用量。 (二)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料用量。 (三)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有关材料消耗定额。 各工程项目依据 公司 制定的《施工成本定额》确定材料消耗定额,其他无施工成本定额的项目,可套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材料消耗定额》。 第一百零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原材料和大额物资采购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决策。 决策的内容包括物资的型号、规格、质量标准、 采购方式、数量、批次、价格、供货商、供货方式、付款条件以及负责采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等其他与采购有关的主要事项。 以上所称“大额”标准,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百零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 第一百零五条 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主要物资的价格目录、分地区确定主要物资的参考价格,作为采购时比价和对采购价格进行监督的参考依据。 价格目录应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改。 第一百零七 条 企业和有经常性物资采购的单位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情况。 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一百零八条 各单位进行物资采购应做到: (一)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 (二)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做到从质量、价格、信息等方面择优进货。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招标采购的具体规定。 (三)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等 变化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各单位应明确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人员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单位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资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采购物资到货后,应当进行点验,检验其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 物资点验必须要有两人以上参加,采购人员、保管人员(或现场收料人员)、单位负责人等参与的验收的人员应当分别在点验单上签字。 凡物资的规定 计量方法为检尺、检斤、检件的,应当按规定方法进行检尺、检斤、检件。 砂、石、煤等大堆物资,应进行量方和过磅。 点验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不符的,应如实做好验收 记 录,并及时向物资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汇报。 参加物资点验的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点验,并对点验结果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砂石料等少数材料外,采购人员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具有红印的质检书。 如供货商提供的质检书是复印件,需加盖供货商的公章。 按规定程序需要进行测试的材料,材料到货后采购部门应当主动向测试部门或技术部门提供合格证书或质检证书,测 试部门或技术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抽检测试。 测试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方法和标准进行测试。 并对测试结果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采购物资的货款结算必须以点验单和质量测试报告为依据。 无点验单和按规定应进行质量测试报告的,不能办理结算手续。 点验结果和质量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采取退货、拒付或扣减货款、向对方索赔等处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由于价高质次等原因造成购货款超付,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谁的责任,由谁负责在一定时间内追回,逾期未追回的部分应由责任人赔偿。 由于超付款给企业(单位)造成利息等经济损失,也由责任人赔偿。 超付款的责任,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对购入物资数量验收失误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点验的人员负责。 (二)对购入物资质量检验失误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检验人员负责。 (三)由于有关业务人员提供的发票等凭证不实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取得凭证的人员负责。 (四)由于领导指使、授意或强令有关部门和人员违反规定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该领导人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单位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向单位领导、上级机关或政府部门举报。 对举报人应当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一百一 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予以奖励: (一)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 (二)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 (三)举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四)为降低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账 外暗中接受回扣和收取贿赂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制度,造成单位利益发生较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投标、工程分包与付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投标(包括工程承包投标、物资供应投标等,下同)和议标承揽任务的内部审计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参与投标和议标。 对冒用企业名义参与投标和议标等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参与投标和议标承揽任务,必须坚持“六不揽”原则。 特殊情况下承揽低于自测成本费用的项目和垫资项目,要经过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参加投标、议标及签 订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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