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县教育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行政许可的监督与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教育局和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 县教育纪检室具体负责对教育局和县各级各类学校行政许可行为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执法考核。 第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是否超出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期限。 (二)教育行政机关是否存在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及收费的问题。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教育行政机关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 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说明、解释义务。 16 (四)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五)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办理行政许可听证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收受财物的行为。 (八)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是否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通过设立信箱、建立网站、公布电话等形式,接受公众对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其申请资格或者法定条件重新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法定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 第七条 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或者责令修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非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二)具体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三)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第八条 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 (二)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而拒绝受理的,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发给书面凭证;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其他部门; (四)无法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许可; (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六)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或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 (七)在实施行政许可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八) 仍在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依法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 (九)违反规定对被许可人进行重复检查; (十)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不依法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或在监督检查中违法收取费用、保证金、抵押金等金钱、财物或谋取利益; (十一)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九条 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教育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给申请人、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17 新田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一、考核评议主体 内部考核评议主体。 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执法岗位和被委托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层级考核评议主体。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层级考核评议。 二、考核评议原则 (一 )公正公平。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应当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 )综合评议。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应当以《机关行政执法责任书》或《行政执法岗位执法责任书》、《被委托执法部门执法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对照工作实绩,结合社会评议、上级部门行政复议结果或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等进行评议。 (三 )与年终公务员考核挂钩。 行政执法考核成绩与年终优秀机关公务员或部门工作评比挂钩。 三、考核评议方法和程序 (一 )考核评议方法 机关内部考核。 机关内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评议,是指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机关执法岗位和被委托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 核评议。 以行政执法岗位为单元进行考核。 各执法岗位考核时均要考核执法人员法律素质。 行政执法岗位考核标准 行政执法岗位考核标准 项 目 岗位工作规范和要求 考核标准 行政许可 岗位考核 实施行政许可人员必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按要求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且考试合格。 许可岗位执法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每一人扣 2分。 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公开内容少 一项的,扣 2分,最多扣 6 分。 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未做到的,扣 5 分。 18 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不得擅自拖延办理时限,不得滥用许可权。 擅自超过期限办结许可事项的,每一件扣 5分。 每半年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完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未按时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的,扣 2 分。 行政许可案卷资料齐全、规范 内部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程序每少一项的扣 2 分。 许可案卷档案整理不规范的,扣 2 分。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 作出行政许可行为,被有权机关定为错案的,每一件扣 10分, 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检查 岗位考核 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不得滥用检查权。 执法人员越权行使执法检查权的,扣 5分,追究法律责任。 作出行政检查行为,被有权机关定为错案,每一件扣 10 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 2 人。 执法人员单独执法检查的,扣 5分。 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虚构记录的,扣 5 分,追究法律责任。 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收取费用的,扣 5 分;接受宴 请的,扣 5 分。 应当整改,并下发整改意见书。 未发整改意见书的扣 2 分。 行政检查案卷规范,可供公众查阅。 检查文书不规范的,或不提供查阅的,扣 2分。 行政处罚 岗位考核 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作出行政处罚行为,被有权机关定为错案的,每一件扣 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的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 2 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 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调查取证人员单独一人调查取证的,扣 5 分;无证执法的,扣 5分。 调查取证文书不符合规范 19 签字 的,扣 2 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处罚机关公章。 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扣 5 分,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扣 10 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滥用处罚权的,扣 10 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未申请回避的,扣 5 分。 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备案岗位考核 备案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备案工作人员姓名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开。 公开内容少一项的,扣 2分,最多扣 6 分。 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备案条件。 未做到的,扣 5 分。 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备案手续。 未经批准,超过期限办理的,每一件扣 5分。 依法受理、处理备案项目。 备案行为被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为 错案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岗位考核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办理期限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布。 公开内容少一项的,扣 2分,最多扣 6 分。 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复议权,复议过程符合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为错案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必须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出现不公正的,扣 5 分。 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程序必须向当事人公开,不得“暗箱 操作”。 发现“暗箱操作”的,扣 5分,被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为错案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普法教育、培训,到课率 100% 按执法岗位考核,哪个岗位无故缺席的,每少一人扣 1 分。 20 素 质 法律素质测试合格。 法律素质测试,不合格的人员,每人扣 2 分。 按执法岗位考核。 层级考核评议。 层级考核评议是指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区)政府对其管辖的各行政执法部门或市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 议。 以机关为单位 ,依据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评议标准,进行考核。 总分 100 分制,实行扣分法,即 100扣分 =得分。 得分在 70 分以上的,为合格, 80 分以上的,为良好, 95 分以上的,为优秀。 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 21 新田县教育局行政许制度与程序 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许可对象:拟要求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民办学校 许可期限: 2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申请变更民办 学校的名称,应该说明现名称不适应继续招生办学,变更后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办学的实际; 二、申请变更民办学校的层次,应具备相应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变更民办学校的类别,应具有变更类别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 二、申请变更层次,应提交变更后层次设置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变更类别,应提交变更后类别设置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教育局职成办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 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 新田 县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初审程序; 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三)时限: 5 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教育局职成办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 5 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负责人:县教育局职成办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22 审核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 组织对申请人的办学场地、教学设施等条件进行实地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说明理由。 (三)时限: 5 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县教育局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 职责及权限: 对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受理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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