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z杨昌成等诉上海瑞缘婚姻介绍所服务合同案bqu内容摘要:

144 号刑事裁定书,证明杨军生前与被告存在婚介服务合同关系,朱勇在被告处登记时持假证件并以劫财为目的,杨在认识朱 10 天后被害。 2.杨军的求婚交友登记表、被告服务凭证及发票,证明 杨军于 2020 年 5月起在被告处登记征婚、 2020 年 8 月办理金卡,共计支付被告服务费人民币 950元。 3.金额为人民币 2 133 元的上海浦东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4.湖南省吉首市吉首乡桐油坪村出具的证明,证明因土葬杨军骨灰,原告花费人民币 7 200 元。 5.交通费凭据 34 张,证明原告为处理杨军后事,花费交通费人民币 4 109元。 6.上海东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发票,证明托运杨军骨灰等物品花费人民币351. 9 元。 7.王浩收费存根联,证明王浩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在被告处登记征婚。 (四)判案理由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作为特殊行业在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时,其服务规范应遵守有关的行业规定。 根据《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院向有关部门的了解,征婚当事人到婚姻介绍机构登记征婚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职业、学历证明并留下证件复印件。 本案被告在接受朱勇征婚登记时,未要求其留下有关证件复印件,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的义务。 对于被告称其对罪犯提供的证件作了形式核实,已尽自己可能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的辩解意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因此,被告在履行 与杨军的婚介服务合同时,存在瑕疵,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返还杨军生前已支付的金卡服务费及 2020 年 1 月 19 日的服务费。 对于杨军生前支付的2020 年 5 月 1 日及 2020 年 7 月 8 日的服务费,因被告均已按约履行义务,故上述服务费不应返还。 由于杨军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与杨军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且被告对杨军死亡事件的发生亦无过错,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杨军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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