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合作协议-北京天润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内容摘要:

侵犯 甲方和 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密条款 为本协议之目的,“专有信息”指在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 合作运营 服务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 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披露权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 双方理解,信息披露权方拥有并将拥有专有信息,而这些专有信息对该披露权方是非常重要的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了双方之间的与专有信息有关的保密和信任的关系; 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应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除为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之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向任何第三人披露这些专有信息。 甲、乙双方 对 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 三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1 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 及集团客户 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对方有权追究该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有权终止协议。 因 软件 问题导致的投诉 、 索赔 、 纠纷,乙方应负一切责任。 如果因此给甲方 及集团客户 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因网络问题导致的投诉 、 索赔 、 纠纷,甲方应负一切责任。 如果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协议任何一方进行清算或申请破产,另一方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该方终止协议。 乙方应保证 合作 业务 及其提供的 软件及服务 无任何知识产权和物权瑕疵,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本协议 期满, 因乙方原因 拟 不再和甲方合作,乙方应该至少 在 本协议 期满前 提前两个月 书面 通知甲方,如未及时通知甲方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所有 损失。 在甲方 书面 同意终止合作后, 乙方应 协助甲方及甲方指定的其他合作方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 免费通过甲方向当时的签约用户提供至租约期满的 合作业务相关的 产品和服务。 如 本 协议被视为终止时,双方应结清所有费用并退回拥有对方的所有机密文件、产品和对方的财产。 只 有那些在终止协议之前能够证明为已经实施的产品在运行时所需的文件和产品 、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可以继续使用的文件和产品 除外。 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双方另行协商承担方式;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不可抗力除外)。 在甲方根据本协议向其用户提供乙方产品 和 /或 服务过程中,任何第三方认为其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服务商标、商业秘密或其他产权受到侵犯而向甲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或主张有关责任、损失、费用(包括合理的法 律费用及支出),乙方须 负责处理并 保护、赔偿甲方并使其免于任何责任、损失及费用。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 12 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 15 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 项下需由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面作出,并采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发至另一方的下列地址。 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 以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 以特快专递发送的通知,发往 同城 的,自交寄日起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自交寄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自交寄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 发往上述地区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自交寄日起第七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发送的通知,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双方地址 见 本协议 签署页。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本协议 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依据 本协议 约定发生效力。 第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 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为 本协议 而发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在任何争议期间和 /或对争议 诉讼 期间,除争议所直接 涉及的条款外,任何一方有权按照 本协议 的条款行使其在 本协议 项下的权利,同时,应履行其在 本协议 项下的所有义务。 13 第十一条 本协议 的效力、变更、解除及其他 本协议 的效力 1) 本协议 双方一致同意 本协议 自 本协议 双方签字 并加 盖 单位公 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 合作期间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 年。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生效的,则从其规定。 本协议期满前 两个月 内双方不提出终止协议的 , 则本协议合作期限 自动延期一年。 2) 本协议 对每一方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和合法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但是,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无论 是通过法律运作、证券或资产的销售、合并或其他方式) 本协议 的全部或部分。 任何企图在违反本条规定情况下进行的转让均无效。 3) 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 本协议 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或其它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4) 如果 本协议 中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认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则除这些条款和规定以外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得因此而受到影响。 5) 本协议 的附件与 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 及其附件(含补充合同)构成 本协议 双方之间就 本协议 项下之合作所达成的全部合同,并替代 本协议 双方以前或执行 本协议 过程中所 做的任何口头交流、声明或合同。 对 本协议 的任何修改仅得以经 本协议 双方签字 并加 盖 单位公 章生效后的书面补充合同进行,否则此合同不得更改。 6) 本协议 将保持其效力直到各方已完全履行 本协议 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 本协议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本协议 的变更和解除 1) 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 协议 的变更和解除。 2) 一方要协议变更 本协议 的,应该提前十五日向对方发出 书面 通知,然后进行协商;未经协商擅自变更 本协议 的,该变更无效。 3) 本协议 生效后,除法律法规或 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无故 中止、 提前 终止或解除 本协议。 任何一方违反本规定的,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 协议 总金额百分之二十( 20%)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4 4)如因特殊情况,甲方要求终止 本协议 约定的 相关义务 的,甲方应提前十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终止有关工作。 未支付的报酬不再支付,其他善后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 本协议 第十条解决。 甲方依照本条款约定发出了通知,乙方仍然进行本项目技术服务工作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本协议及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中国 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天润融通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安路 1336 号 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工大 软件园 B区 18 号楼 5层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15 附件 1:浙江联通集团客户服务集成商( SI)管理办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联通与服务集成商的三类合作伙伴在集团客户市场中的合作方式、合作流程及各方权利义务等环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联通浙江省分公司集团客户部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章 服务集成商定义 第四条 服务集成商( Service Integ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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