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源泉水利水电公司监理项目部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编制人、承包单位负责人、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签名和单位公章)至少在开工前一周报监理单位审核。 2. 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核并提出意见。 审核重点为: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技术保证及工艺措施是否科学、完善、可行;采用的规范、检验标准是否与 设计要求一致、准确;能否满足质量要求; 20 特殊专业操作人员是否有上岗证,其中载明的项目、范围是否与本工程一致; 现场组织机构能否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资料员、项目经理是否有上岗证; 施工机具、检验仪器设备、劳动力安排是否能满足工程要求; 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 施工进度计划中的起始节点、工期与总工期是否吻合,如何调整; 施工用水、电、气解决 方案是否合理,有无计量装置;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等。 2. 5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应于承包单位报送后一周内书面返回承包单位;如需进一步修改,则承包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要求的时间内重新报送。 2. 6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涉及增加工程措施费和合同外其他费用以及延长合同工期的内容必须征得业主同意;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除监理单位存档外,应送业主备案。 2. 7 经监理单位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承包单位应认真执行,一般不得随意改动。 确需改变时,承包单位应 申明理由,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报业主备案。 承包单位因擅自改动所发生的质量、安全、工期、费用等,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2. 8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签字审批权在总监理工程师(或会同业主代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签字审批权在监理机构子项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会同业主)。 3.施工测量放线成果、沉降观测检验制度 3. 1 测量放线开始前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的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测量设备检定证书是否超出有效期。 未经检定的测量设备不得用于工 程测量; 21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的测量方案、红线桩的校核成果、水准点的引测成果等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 2 测量放线过程中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抽验等方式对承包商的测量放线过程进行监控; 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设置平面坐标控制网(或控制导线)、高程控制网后,应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查验,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上报的资料和现场放线成果进行核验,审批《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3. 3 测量放线后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对红线桩、水准点、工程控制桩的保 护措施是否得力,督促承包商对上述设施按规定建立永久性保护措施,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3. 4 在 水库大坝、隧洞、倒虹吸等 建(构)筑物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的测量施工方案,随时跟踪平面误差、高程误差、垂直度误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并定期做好记录,整理归档。 3. 5 沉降观测检验: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的沉降观测措施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在建(构)筑物主体施工到177。 后,检查承包商准备的沉降观测设施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数量、位置设置观测点; 检查承包商是否按规定时间 进行沉降观测,观测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当建(构)筑物主体出现不均匀沉降时,及时下发停工令,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4.第一次工地会议程序 22 4. 1 会前准备: 第一次工地会议是明确监理权力,确立监理工作程序,建立监理工作制度的重要会议,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过程和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项目总监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严肃性,在会议召开前做好充分准备; 会议召开前,项目总监应按照《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与业主充分沟通,争取业主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单位 权力的理解和支持,对会议议题等达成共识; 项目总监明确会议记录人员,准备会议记录簿; 4. 2 会议参加人员: 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授权驻现场代表和有关职能人员; 监理单位 : 项目监理部全体监理人员; 承 包 商: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和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 4. 3 第一次工地会议由项目法人主持; 4. 4 会议程序: 项目法人: a、宣布业主驻场代表及分工; b、宣布项目总监、并按《监理合同》进行授权; c、宣布各中标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 d、介绍工程概况及建设单位的前期准备情况; e、针对工程施工,对参建各方提出有关要求。 监理部总监: a、监理部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分工; b、联络方式。 23 项目经理: a、介绍项目部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安排及分工; b、汇报项目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c、汇报正式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监理部总监进行监理交底: a、国家及地方建筑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b、阐明有关合同规定的业主、监 理单位、承建单位的权力、义务; c、《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 d、根据《监理规划》介绍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方法、措施及工作协调机制等; e、根据监理规范、施工规范及国家相关要求,说明各种施工报表的报审要求和程序; f、确定监理例会(每周)制度,参加会议的人员、时间及安排,说明施工现场会、技术专题会的有关要求; g、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 5 会后安排: 会议记录人员整理会议纪要; 项目法人和总监审查会议纪要; 参会各方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 项 目总监签发《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 5.工程开工申请制度 24 5. 1 为保证工程连续、均衡施工,实现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实行开工申请制度。 5. 2 开工申请制度是指承包单位在充分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书面向监理单位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由监理单位逐项落实开工条件,并书面批准开工后才可动工兴建的一项现场管理制度。 5. 3 需要申请开工的范围: 单位工程的土建项目; 单位工程的安装项目; 分包单位独立承担的分部工程。 5. 4 开工申请表的内容为: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的名称,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名称,工程概(预)算,主要工程量,安装工程的设备台数、管道长度、自控仪表台(件)、电气台(套)、防腐面积等,施工准备工作情况(图纸资料、进场人员、施工机具、交底情况、材料准备、设备到货等),开、竣工日期等,并应有承包单位行政、技术负责人签章。 5. 5 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至少一周内(分部工程为 3 天)向监理单位送达开工申请;监理单位在接到开工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落实开工条件,并予审批。 监理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拟开工 工程图纸及后续供图能否保证连续施工,是否已经进行了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承包单位有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否已经审批,承包单位内部技术交底情况如何; 承包单位现场组织结构能否适应现场管理需要,进场人员数量及工种配备、施工机具型号、台数、状况能否满足工程进度、质量要求,持证上岗人员有无上岗证; 工程设备到货是否能够保证连续施工,是否经过开箱检验,材料供应情况及质量状况,保管措施是否健全; 气候情况及水文 地质情况对施工有无影响,应采取的措施是 25 否齐全; 周围协调配合条件是否具备; 计划开、竣工日期对总工期有无影响,是否需要作调整; 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健全等。 5. 6 监理部在落实开工条件时应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并提请业主作好资金准备和需业主作好的工作。 5. 7 如果开工条件不具备,监理部应要求承包单位尽快完善,业主应尽早提供由其承担的条件,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5. 8 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 6.材料、构配件、半成品采购报验制度 6. 1 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是构成工程的主要因素,应对其采购、检验、保管、使用等环节严格管理。 6. 2 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采购,应由承包单位的采购部门向监理单位提交采购清单,注明品名、规格、型号、主要质量指标和采购数量,交监理单位审查。 6. 3 订货前,承包单位还应提供样品和有关供货厂家资质证明、单价等向监理单位申报,经监理单位会同业主研究同意后方可定货。 6. 4 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进 场时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 对于没有合格证或有疑问的材料,监理单位应要求采购部门补做检验并经监理单位认可。 如经补检不合格,除责令其立即封存外,其发生的采购费用由采购部门承担;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业主承担。 6. 5 对由于运输或安装等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的构配件、半成品及封存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研究后,可降低等级 (在标准允许的情况下)在工程中使用,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否则,应 26 尽早运出工程现场。 6. 6 进入现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应按有关规定分类 存放、保管或保养,对过期产品(有使用期限的或变质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6. 7 凡采用新材料、新型制品时,材料供应单位应出具技术鉴定文件,由监理单位、业主、设计单位确认并同意后,方可定货并使用在工程上。 6. 8 业主采购供应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原则上也应遵守本制度。 否则,承包单位可以拒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监理单位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7.工程设备采购报验制度 7. 1 此项所指工程设备是指用于永久工程的机械设备及其辅机、附件等。 7. 2 工程设备 订货前,采购部门应向监理单位提交所采购设备的规格、型号、名称、数量、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及订货厂家资质证明和价格等资料;监理单位应对照设计文件认真核对,并与业主、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后才可定货。 必要时,监理单位可提请业主共同对生产厂 进行实地考察,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7. 3 采用招标方式订货的设备,监理单位可参与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提出对设备的技术要求及交货期限的要求。 但无论采用何 种方式定货,监理单位都不得代表业主或采购部门签章。 7. 4 监理单位对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应及时编号,统一管理,防止漏订或误 订,控制设备到货期,满足工期需求。 7. 5 如有必要,征得业主同意,在设备制造期间,监理单位有权对根据合同提供的工程设备的材料、制造工艺、检验等到供货厂家现场监制(依合同要求),其费用由业主或采购部门承担,制造厂应提供一切配合。 7. 6 工程设备的检验要求: 27 对整机装的新购机械设备,监理单位应参与运输质量及供货情况的检查。 对有包装的设备,应检查包装是否受损;对无包装的设备,则可直接进行外观检查及附件、备件的清点。 对进口设备,应提请进出口商检局检验,并由其出具检验证书(该 检验证书可作为向卖方提出索赔的依据)。 若发现设备有较大的损伤,或其规格型号、性能指标与合同不符,及缺件、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应由采购部门作好详细记录或照相,并尽快与运输部门或供货厂家交涉处理; 对解体装运的自组装设备,在对总成、部件及随机附件、备件进行外观检查后,应按合同规定由供货厂家工地组装或指导工地组装,并按项目逐项进行检测实验,实验合格后,才能签署验收; 旧设备(指国际国内二手设备)应达到“完好机械”标准,其验收工作应在调出地进行,经检查、测试不合格者不 得发运。 如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可参与调出地检查、测试工作,费用由业主承担; 现场组焊或有条件的业主自制设备,组焊(或制作)前应向监理单位报送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按有关的规范、标准认真审核,对自制设备不得降低标准。 制作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制作和组焊,并经严格检验后,监理单位方可签认。 7. 7 随机原始材料(合格证、检验证明、技术资料等)、自制设备的设计计算资料、图纸、测试记录、验收鉴定结论等,监理单位应督促采购(制作)部门全部清点,移交承包单位整理归档。 7. 8 经检查,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监理单位应拒签验收单,并立即通知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取得联系进行处理,并尽快向业主报告。 7. 9 工程设备安装前,监理单位应组织采购供应部门、承包单位进行设备、随机资料的清点移交。 出库后应办理移交手续。 7. 10 设备出库到现场的运输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 8.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28 8. 1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是指。年源泉水利水电公司监理项目部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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