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运营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内容摘要:

为:自车辆办理《运输证》 起,至车辆退出营运后一年止。 第五章 车辆维护修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车辆检测诊断结果及定期维护反馈信息,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实施车辆修理,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或提前修理造成浪费。 第二十五条 营运车辆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营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二级维护应当定期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 18344),《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 》 ( JT/T 512)、《 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 JT/T 511)等 规定,并参考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维修手册有关建议性规定,在保障车辆安全运行需要的前提下,确定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和维护作业项目。 第二十七条 无动力装置的挂车,应定期维护并保障安全行车要求,由挂车所属经营者承担责任,不列入国家规定车辆定期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和作业项目确定后,运输经营者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认真落实。 由于车辆运行条件的变化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需 要变更二级维护周期或作业项目的,应当经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九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车辆送往具备相应车型资质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进行定期二级维护,并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记入《营运车辆技术档案》。 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所选择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签订车辆二级维护合同,并监督合同的落实。 第三十条 县级行政区域建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应当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上线检测。 汽车维修企业具备相应检测仪器设备条件的,可出具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营运 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后,汽车维修企业 应当依据有关检验标准进行竣工检验,并将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作为竣工质量检验合格与否 的依据之一,对竣工检验合格车辆签发《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 第三十二条 《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样式与印制发放管理办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运输经营者、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车辆二级维护全过程中,分别按以下规则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呈报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资料: (一)运输企业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报告制。 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度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情况及下月度二级维护计划表向运输管理管理机构呈报。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业务报告制。 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度承接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作业竣工情况汇总表向运输管理机构呈报。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制。 每月 5日前,将上月度承接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情况汇总表向运输管理机构呈报。 (四)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相关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结合 《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发放业务, 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有关报表内容及管理细则,并实行计算 机程序的网络报送及查询分析方式。 第六章 车辆性能检测 第三十四条 利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技术手段,对营运车辆实施市场准入前、经营期限期间的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以及对营运车辆实施二级维护竣工后维修质量评价检测,是法定的营运车辆检测项目。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无法律、法规依据,强制规定并实施对营运车辆的检测。 第三十五条 营运车辆在市场准入前,应当对有燃料消耗量限值规定的车型进行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经综合性能检测并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营运客车还应当进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对需要采用仪器设备检测, 进行营运车辆技术核查、评定的项目,应当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营运车辆应当通过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车辆定期审验,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并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一) 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客运、乡村 公路客运 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辆除外的货运车辆,在配发《营运证》前,应当进行首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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