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66kv干式电抗器管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内容摘要:

验交流。 各级网、省(市)电力公司委托的技术监督单位,协助生产管理部门做好技术监督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运行维护 单位应积极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电抗器技术监督工作的规定和有关规程、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措施,做好各项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抗器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按设备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掌握本单位电抗器运行中的异常状况,并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消除;组织制定本单位电抗器检修计划(包括预防性试验计划和缺陷消除计划)和该工程以及预防事故措施计划,并检查有关部门执行情况;认真按照有关检修规程,有关的预防事故措施和技术文件,针对设备缺陷或薄弱环节,研究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日常巡视应注意如下事 项: (一)注意运行中噪声、振动情况。 (二)运行中进行红外成像测温,监视接头、表面及包封表面温度是否存在局部过热异常点。 检查周围环境是否存在发热现象。 (三)按各单位规定的周期进行预试。 第二十八条 预防性试验 (一)防性试验做为电抗器运行和维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有效手段之一,是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应按 DL/T 596 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预防性试验工作,做到不超期、不漏项、不误判。 试验周期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必须制定有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的管理办法。 (二) 参照有关试验标准,电抗器的预防性试验项目及周期见表 l。 表 1 电抗器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表面憎水性试验 l~ 3 年 不能出现浸润现象 2 线圈直流电阻 l~ 3 年 与出厂或历史数据比较,并抗不得大于 1%,串抗不得大于 2% 并抗大于 1%时应查明原因 3 绝缘电阻(并联电抗器含径向绝缘电阻测量) 1~ 3 年 不得明显变小 并抗径向绝缘电阻明显变小时应查明原因 4 绝缘子探伤 1~ 3 年 不得出现判废的缺陷 按探伤要求标准执行 (三)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执行的 具体周期。 原则上当电抗器存在以下情况时周期取下限或缩短试验周期。 、同型号、同厂家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四)停运时间超过 6 个月的电抗器重新投运前应进行预防性试验,结果合格后方可带电运行。 (五)试验用仪器仪表的管理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其合格证、校验标签、使用说明书应齐全、有效,保证试验仪器仪表使用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各单位应定期监仪器、仪表送到有检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与校核,校验超周期者不得使用。 在校验周 期内,使用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定期对仪器仪表进行通电检查和维护。 、仪表应送有检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与校核,合格后方可入网使用。 (六)应重视对试验数据的现场分析工作,当与历史数据相比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检查试验方法、接线和仪器、仪表档位设置、是否存在电磁干扰等,必要时进行复试,避免对异常数据不进行分析就撤离试验现场。 试验结果应与该设备历次试验结果相比较,与同类设备试验结果相比较,参照相关的试验结果,根据变化规律和趋势,进行全面分析后做出判断。 (七)当试验数据出现异常时,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分析,必要时要对互感器进行进一步检查、检测和试验;当表明互感器可能存在缺陷时,应查明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消除。 (八)试验报告应严格按相关要求履行审核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 10kV~ 66kV 干式电抗器运行规范》、《 10kV~ 66kV 干式电抗器检修规范》的要求,分别组织运行和检修人员对电抗器进行巡视检查和处理。 发现异常时,应予以消除。 对存在的问题要按相关规定加强运行监视。 第三十条 在电抗器新安装投运、检修结 束投运、高温期间,应采用红外测温手段加强检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设备定级 (一)运行维护单位每年应按《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电抗器进行定级(定级标准见附录 C)。 (二)一级、二级为完好设备,要求设备完好率达到 100%,一级率应大于 80%。 (三)定级后,运行维护单位应针对三级设备问题,立即拟定升级计划并积极落实。 对二级设备的问题也应安排计划,有步骤的使其升级。 第七章 检修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三十二条 运行维护单位依据国家电网公司《 10kV~ 66kV干式电抗器检修规范》编制所 辖范围内干式电抗器检修实施细则,确定检修周期、项目和标准。 当设备因特殊原因检修周期超过规程规定的应由主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运行维护单位每年根据电抗器运行状况、定级、评估情况,并依据检修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检修计划,包括检修的原因、依据、拟开展的项目、要完成的目标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运行维护单位按照批复后的检修计划编写具体的检修方案。 第三十五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国家电网公司《 10kV~ 66kV干式电抗器检修规范》编写检修作业指导书,并应特别加强检修前 试验检查、检修过程中工艺、质量的控制。 第三十六条 网、省(市)电力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做为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各单位检修工作是否严格按相关规程和预防事故措施执行,检修项目是否完备、实施中有否漏项,检修质量是否合格。 第三十七条 检修后应进行验收,设备应达到检修预计目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十八条 检修工作结束后,运行维护单位应按规定格式编写检修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章 技术改造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 运行维护单位每年应根据电抗器运行状况、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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