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流程内容摘要:

符合性检验。 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在国外允许生产或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原产地证明、生产企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进口化妆品安全性承诺》)、产品配方等。 ( 六 ) 报检单 “特殊要求”栏中注明实际收货人的名称及备案编号,如实际收货人与报检单“收货人”一致的,可只填写备案编号;如实际收货人与报检单“收货人”不一致的,应要求补充提供双方的内贸合同。 实际收货人名称及备案编号应与货物清单中保持一致。 三 、 资料审核 施检部门对随附单证进行审核, 确定 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所附单证是否齐全,资料是否一致、有效、合理等,仔细核对所有申报的进口化妆品是否按规定逐一在 CIQ2020 录入,并校验所有品种的 CIQ 代码是否正确。 资料审核不符的,按照报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 实施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法规 、 标准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包括 现场查验、抽样 检验、 感官检验、 标签检验以及 实验室检验等。 五 、结果评定、出证 施检部门对随附单证进行审核,结合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以及标签检验等结果进行综 合评定,并拟制证稿,由检务部门复核发证。 (一) 合格评定放行 检验监督人员结合现场查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结果综合评定,符合前述检验检疫监督依据的评定为合格,分支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 /重量、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等。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 二 ) 不合格评定及处理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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