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将柱内液体放尽,封堵三用阀进液孔,防脏物进入,否则每根单体支柱处罚责任人 100 元。 1 为保护好柱子的光洁度,在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段放炮时,必须将该段及上、下 10m 范围内的支柱用皮带保护好,并在皮带两头栓好挂钩,皮带必须挡住活柱体,不使用皮带遮挡严禁放炮。 严禁用支柱代替其他起重工具起重物体。 2 支柱必须定期进行抽查,抽查 2%合格率达到 90%以上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必须加倍抽查,如合格率仍达不到要求,必须全部上井检修。 2 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经过顶板压力 观测,作为编制“规程”和支柱选型的依据 第十一条 单体支柱的回收。 各单位使用的单体支柱需要进行维修的,要在更换下来或 维修周期 到期后 2天内组织升井 ;各单位工作地点存放的单体支柱不再使用时,应在 2 天内组织升井。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300 元,并挂罚单位负责人 100 元。 对升井 回收的单体支柱, 必须 经 机电部支柱管理员的鉴定 ,按物资管理部保管员指定的地点 分类 存放,并开具入库验收单。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300 元 /次。 物资管理部 存放的支柱实行挂牌管理,牌上注明“备用”和“待修”字样,且注明规格、 数量。 升井支柱所缺零、部件, 经机电部鉴定后, 责令使用单位按原值 倍赔偿 ,并对责任人罚款 100300 元。 7 使用单位每丢失一颗单体支柱, 经机电部确认后,责令使用单位 按原值 倍赔偿,并 对责任人罚款 300500 元,并挂罚单位负责人、机电区(队)长 各 100300 元。 第四节 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 现场支柱的管理 使用单位应成立专门管理小组,具体落实支柱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支柱使用安全;单位负责人负总责,跟班区 (队) 长对所跟班次负全责。 单体支柱现场实行喷号管理,字体规格为:“ 300*200”,综采队喷“白”色号码,采一工区喷“红”色号码。 使用单体支柱工作面必须存放足够数量的备用支柱,整齐放在工作面附近安全、无水地点。 工作面必须配有足够的注液枪。 否则 ,对责任人处罚 200 元。 使用单体支柱的工作面每班应设有支柱管理人员,负责支柱的清点,检查支柱支设质量,更换失效的三用阀,处理一般 故障 等。 支柱管理人员应实行现场交接班,交接班必须交清支柱数量、完好状况等情况,并做到书面交接,有档备查,否则对交接人每人处罚 100元。 支柱正常使用时不 允许承受侧向力,贴帮柱与煤避距离应大于 ,严禁戗柱打在支柱和三用阀上。 不准用锤、镐等硬物直接敲打支柱。 除三用阀 外 其余零件不允许在井下拆卸拆卸更换和修理,否则对责任人每次处罚 200 元。 8 井下不允许存在无三用阀或柱头孔未堵的支柱,否则每颗支柱处罚责任人 100 元。 井下搬运支柱应有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车辆,轻拿轻放,认真清点核对数量,以免支柱损坏和丢失。 现场 安检 员应协助所在区队抓好支柱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支柱完好,支护有效,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每次处罚安监员 200元。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单体支柱使用管理规定 工作面使用单体支柱调整液压支架、推移机头、机尾以及打上窜下滑单体时,要严格执行以下使用管理规定: ( 1) 所有操作人员在扶柱或升柱的时候,必须将单体支柱用麻绳或其它可靠锁链栓牢。 升柱时缓慢供液使支柱顶紧,暂停供液,待所有人员撤到 5m 以外有可靠防护的安全地点后,再由支架工进行远距离供液。 ( 2)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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