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县广播电影电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手册内容摘要:

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 (无线 )》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 45号 (2020年 12月15 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 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无线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单独审核 20 日 不 收 费 无 实施机构:稽查大队 受理岗位 :陈金生、文伟意 审查岗位:李经仁 决定岗位:曾晓文 局务会 王聪慧 低 16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权限 审批条件 审批 方式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有无 自由 裁量权 实施机构及经办人员 监督 机构、 监督人 风险 等级 (甲类 )》。 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有期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 (无线 )》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 (乙类 )》。 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明》,并提交以下文件:(一 )订购证明申请表;(二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无线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 )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使用的发射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17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权限 审批条件 审批 方式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有无 自由 裁量权 实施机构及经办人员 监督 机构、 监督人 风险 等级 8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 第 342 号( 2020年 2月 1日超施行)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省局关于规范电影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通知(闽广办 [2020]368号 自 2020年 9月 18日起 ,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2 号( 2020 年 2 月 1日起施行)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省局关于规范电影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通知(闽广办 [2020]368号 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电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省局审 批 单独审核 20 日 不 收 费 无 实施机构:稽查大队 受理岗位:陈金生、文伟意 审查岗位:李经仁 决定岗位:曾晓文 局务会 王聪慧 低 18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权限 审批条件 审批 方式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有无 自由 裁量权 实施机构及经办人员 监督 机构、 监督人 风险 等级 9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 第 342 号( 2020年 2月 1日超施行) 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发给《电影 放 映 经营 许 可证》,申请人持《电影 放 映 经营 许 可证》到所在地工商《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2020年 2月 1日超施行) 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60日内作出 批准 或者 不批 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 工商 行政 管理 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2 号( 2020 年 2 月 1日超施行) 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单独审核 60 日 不 收 费 无 实施机构:稽查大队 受理岗位:陈金生、文伟意 审查岗位:李经仁 决定岗位:曾晓文 局务会 王聪慧 低 19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权限 审批条件 审批 方式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有无 自由 裁量权 实施机构及经办人员 监督 机构、 监督人 风险 等级 行 政 管 理部 门 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嘉禾县广 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处罚职权目录 序号 违法行为 实 施 依 据 处罚内容 有无 自由 裁量权 实施机构 及经办人员 监督 机构、监督人 风险 等级 20 序号 违法行为 实 施 依 据 处罚内容 有无 自由 裁量权 实施机构 及经办人员 监督 机构、监督人 风险 等级 1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⑴《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129号( 1993年 10月 5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 理办法》广电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 1号( 1990年 5月 28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 (局 )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 (局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公安、国家安全厅 (局 )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 七条的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可给予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对单位一千至五万元罚款,对个人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处罚三千元以下由稽查大队负责人裁定 ,三千元至一万元由分管副局长裁定 ,一万元以上由局务会或局长裁定 实施机构:稽查大队 受理岗位:陈金生、文伟意 审查岗位:李经仁 决定岗位:曾晓文 局务会 王聪慧 高 21 序号 违法行为 实 施 依 据 处罚内容 有无 自由 裁量权 实施机构 及经办人员 监督 机构、监督人 风险 等级 厅 (局 )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 (局 )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私自录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第 11号令( 1994年 2月 3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 县级以上 (含县级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其具体处罚措拖如下: (一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2 序号 违法行为 实 施 依 据 处罚内容 有无 自由 裁量权 实施机构 及经办人员 监督 机构、监督人 风险 等级 2 违规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⑴《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 (局 )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 (局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公安、国家安全厅 (局 )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 (局 )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 (局 )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私自录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可给 予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对单位一千至五万元罚款,对个人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处罚三千元以下由稽查大队负责人裁定 ,三千元至一万元由分管副局长裁定 ,一万元以上由局务会或局长裁定 实施机构:稽查大队 受理岗位:陈金生、文伟意 审查岗位:李经仁 决定岗位:曾晓文 局务会 王聪慧 高 23 序号 违法行为 实 施 依 据 处罚内容 有无 自由 裁量权 实施机构 及经办人员 监督 机构、监督人 风险 等级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其具体处罚措拖如下: ㈠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3 违规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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