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摘要:

时向市政府和省煤炭工业局及其主要领导汇报。 督查组工作人员要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勤政廉洁、自重自律,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督查对象任何礼金或有价证券。 附件 3: 晋城市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为切实加强煤 矿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和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地方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强化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市局成立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领导组。 组长为局长,副组长为局党组成员,成员为行管、规划、安全一、二、三、四科及纠察队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安全三科。 办公室主任由安全三科负责人兼任,联系电话: 2060097。 二、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三、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2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等级类型有: 高瓦斯矿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煤层自然发火期≤ 6 个月的矿井; 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井工开采的煤矿,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填报《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四、重大危险源等级分类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五、重大危险源评估 煤矿企 业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核销。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重大危险源等级; 监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计划; 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等。 六、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煤矿 企业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三) 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四)相关煤矿企业必须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组织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巡查、登记和上报等。 (五)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 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危险辩识与评价; 应急设备与设施; 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保障措施与程序; 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培训与演练。 (六)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必须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 市煤炭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县 级煤炭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 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当启动联合执法机制。 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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