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摘要:

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 2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 3 条 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措施和各类安全管理制度。 第 4 条 按 时参加全公司 安全办公会议 、 安全大检查。 积极组织并参与各类安全活动。 第 5 条 经常深入现场、岗位,熟悉生产过程的安全状况;按照“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积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了解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严禁违章指挥,及时制止“三违 ”现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解决。 第 6 条 依照规程措施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 7 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努力提高公司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第 8 条 监督并保证公司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设备、器材及国家计量部门监制的仪器、仪表、以及上级劳动部门允许使用的防护用品等。 第 9 条 负责公司工艺、设备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公司工艺、设备安全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 10 条 负责公司基本建设工作,保证基建、改建、技改 等工程符合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第 11 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并迅速组织恢复生产;对出现的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对职责范围内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 12 条 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系统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 13 况。 二、责任追究 第 13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 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14 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5 条 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副总经理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 16 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17 条 生产副总经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生产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 18 条 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 14 第 19 条 未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 20 条 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生产副总经理应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21 条 未及时组织工艺操作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生产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 22 条 公司内的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 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23 条 生产副总经理没有组织好检修前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检修中的工作重点,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 24 条 未及时发现工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 25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 26 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 27 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 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28 条 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 29 条 生产副总经理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 30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 (监察 )、审查中,生产副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 31 条 未及时对工艺运行人员提供的工艺运行问题及时纠正或整改,以致影响生产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 32 条 公司内 生产、经营不能够协调工作,生产副总经理应 15 负直接责任。 第 33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6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 2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第 3 条 做好本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 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督促实施,对生产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 4 条 负责全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按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总工程师安全隐患排查会议,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 5 条 协助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制定全公司生产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科技发展、设备更新的长远规划和计划,并从技术上制定并采取措施,保证计划落实。 第 6 条 严格落实“三同时”原则,确保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 7 条 负责审定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技措项目,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 8 条 负责审查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有害物质含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 9 条 参加重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 10 条 审批特殊动火,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 (设备 )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 11 条 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 第 12 条 参加安全工作会 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各类安全宣传教 17 育活动。 第 13 条 加强分管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 14 条 全面负责公司产品质量、分析技术管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 1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 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16 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7 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 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 18条 总工程师对公司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 19 条 公司在组织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0 条 在编制的公司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8 第 21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22 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 施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 对公司工艺控制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25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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