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概论内容摘要: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110000 120200 130000 140000 150000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420200 430000 440000 450000 460000 — 9 —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210000 220200 230000 310000 320200 330000 340000 350000 360000 370000 410000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重庆市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10000 520200 530000 540000 550000 610000 620200 630000 640000 650000 注:台湾省为 710000。 (1)地方标准的代号: 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 “DB” 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分码前两位数组成,再加 “ /T” ,则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示例: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DB33 浙江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DB33/ T (2)地方标准的编号: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地方标准的编号 DB / — 标准批准年号 标准顺序号 地方标准代号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一节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发展历史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运而生,而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转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体制、机制及方式也逐步演变进化。 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发展历史 1.单一的施工单位内部质 量检查制度 建国初期到 50 年代末,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的是单一的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查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 建设领域的建筑生产长期被认为是 “ 来料加工 ” 活动,是单纯消费国家投资和建筑材料的行为 .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中央成立了建筑工程部,领导了华北建筑工程管理局等 11 个直属建筑工程局,承担了大部分的施工任务。 在这种格局中,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只是被动的任务执行者,是行政部门的附属物。 因此,政府对建设参与各方的工程建设活动,采取的是单向的行政管理,即按行政系统对下 属的工作管理。 同时,在工程建设的实施中,由于工程费用的实报实销,不计盈亏,工程建设各参与者关注的重点是工程进度和质量。 由于当时全国没有统一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因而建设工程质量由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部门自行检查评定,自我控制和管理。 2.第二方建设单位质量验收检查制度 由于单一的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查制度使工程施工和质量检查工作在同一个施工企业 — 10 — 领导之下,当工期、产量与质量要求产生矛盾时,往往牺牲质量,使工程质量检查工作不能有效地展开。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经国家建工部向中央建议决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 监督检查工作,改由施工单位建立独立的质量检查管理机构负责自控,建设单位负责以隐蔽工程验收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相互制约、联手控制的局面。 从而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从原来单一的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查制度进入到第二方建设单位质量验收检查制度。 1961— 1965 年,在国民经济调整阶段,建工部加强了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于 1963 年制定颁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技术监督工作条例》,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必须建立独立的技术监督机构,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对每一工序实行自检、互检、交接 检验制度,尽量把不合格工程消灭在施工过程之中。 开始编制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使每个工种的检验项目、检测工具、检验方法和评定标准做到四统一,使全国各地的质量评定结果具有可比性,也方便了建设单位的工程指挥部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验收检查。 十年动乱期间,把一切规章、制度、规定,统统当作 “ 管、卡、压 ” 进行批判,工程质量普遍下降,这种情况直到 70 年代末才逐步拨乱反正,有所好转。 3.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形成 80 年代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活动发生了 一系列重大变化,投资开始有偿使用,投资主体开始出现多元化;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承包制;施工单位摆脱行政附属地位,向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转变;工程建设参与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得到强化,追求自身利益的趋势日益突出。 这种格局的出现,使得原有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要求,单一的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查制度,第二方建设单位质量验收检查制度,由于各自经济利益的冲突已经无法保证基本建设新高潮的质量控制需要。 建设规模的迅速扩大,使刚刚发育的建筑市场矛盾迭起。 急剧膨胀的勘察、设计、施工队伍,导致建筑市场总体技术素质 下降,管理脱节,并在宏观管理上出现真空。 工程建设单位缺乏自我约束,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内部管理失控,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政府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工程质量隐患严重,坍塌事故频频发生,使用功能无法保证。 为改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严重缺陷与不足, 1984 年 9 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决定在我国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城市建立有权威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接 着原国家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先后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性质、监督费用和机构人员编制,初步构成了我国现行的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1984 年,北京、上海等直辖市和各省、市、地县质量监督机构陆续启动,全国铁路、水利、港口、冶金、化工、石油、石化、铁路、电力、园林、市政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也逐步开展工作。 工程质量政府第三方监督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由原来的单向政府行政管理向政府专业技术 质量监督转变,由仅仅依赖施工企业自检自评、建设单位第二方验收检查,向第三方政府质量监督和施工企业内部自控及建设单位第二方检查相结合转变。 这种转变,使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体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4.监理单位社会监督制度的加入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80 年代后期,一种对工程建设活动较全面、较完善的社会监督方式开始出现了,这就是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在建设工程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专业技术专家的监理公司按国际合同惯例委派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方进行现场综合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的设计与施工方的质量行为及其效 果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强制管理措施,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监理单位的主要工 — 11 — 作内容是: (1)发布开工令、控制工程进度; (2)审核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3)检查各种原材料、设备的规格、试验报告、质量; (4)审批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工艺和临时设施; (5)检查监督安全文明施工; (6)检查监督施工质量; (7)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8)参与工程验收;(9)评估工程质量等级; (10)拟写工程监理报告。 目前,我国外资工程、中外合资工程、政府重大工程、重点工程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都已实施建设监理 ,对保证工程质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了监理单位的社会监督的扎实基础,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体制开始走向更完善的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相结合阶段。 5.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建设监理的区别 建设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大措施。 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加强各方管理、促进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工程质量事故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理单位予以正确的认识和了解,将有助于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更好地开展。 ( 1)两者性质不同 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受政府委托对建设 工程项目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它的工作具有强制性;而建设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的社会服务行为,监理单位属技术服务性企业,它的工作既有强制性的一面,又有非强制性的一面。 强制性的一面是指按照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 86 号)的规定, 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 3000 万元以上的公共事业工程、成片开发的 50000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外资项目以及 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化工、石油等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工程建设监理。 非强制性 的一面是指上述要求之外的其他项目可实行监理,也可不实行监理。 监督站要监督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否聘用了监理。 ( 2)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同 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是受政府委托把好工程质量关,其工作范围限于工程质量的监督;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是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可以包括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 在施工阶段监理的具体内容可以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因此两者的工作范围不同。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其工作方式主要是以抽查为主,一般包括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实物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对主要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实施监督等;而社会监理单位则设立有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作人员组成的监理组进驻现场,采取不间断地监控,通过监理人员不间断地跟踪检查、验收,实现其工作目标。 ( 3)工作依据和控制手段上的区别 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都要遵守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 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但工程质量监督站还可以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行政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行使行政手段,给某些违章的建设各方主体予以通报、警告、返工、罚款、建议降低和取消资质等处罚;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只能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开展工作,并使用合同约束的经济手段,如采取是否签证确认、是否支付工程款等措施,这与质量监督站的处罚有原则上的区别。 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 80 年代初,伴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的深化改革,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事业也取得了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 1.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不断发展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问世后的近 20 年,是我国国民经济体制改革在各条战线取得迅速发 — 12 — 展的年代。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广大监督工作者共同努力下,质量监督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被人们所认识到赢得社会的认可,正在成为治理建设工程质量的 “ 中流砥柱 ”。 省、市、县三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经形成。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域、各专业,形成了相当规模的技术密集型监督队伍。 据统计,全国所有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建立了质量监督总站或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所有地级 市都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站, 90%以上的县建立了工程质量站,国务院铁路、水利、交通等专业部门也相应成立了专业质量监督站及其管理机构,目前,全国共有工程质量监督站 4000 多个,工程质量监督网络基本覆盖全国行政地域和各建设工程专业范畴。 全国现拥有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约 4 万人,并拥有一批高知名度专家,在建筑行业中显示了越来越重要地位。 2.政府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经过十几年不懈努力,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 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建设部和有关部门先后颁发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等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各省市、各专业部门也相应制定了地方性专业性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细则等质量监督法规。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也建立了以技术责任制为核心的各类监督程序、规章和制度。 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保证了政府监督管理在以法治质的轨道上发展。 3.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质量检测相辅相成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各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普遍在质量监督机构内建立了质量检测试验室,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为监督工作 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证。 目前,全国已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近千个,检测人员近万人。 这些检测机构都配备了比较完善的检测仪器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通过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管理体系严密,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4.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成效显著 经过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全。工程质量监督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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