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职明责工作手册内容摘要:

CD28AJCF0018 20 19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简称《矿山安全法》 (劳动部令第 4号) (自 1996 年 10 月30 日发布并实施 )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 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 4 号)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公示 主动公开 长期公开 无 矿山股负责人 CD28AJCF0019 V 21 20 使用不符合国家 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简称《矿山安全法》 (劳动部令第 4号) (自 1996 年 10 月30 日发布并实施 )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 4 号)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公示 主动公开 长期公开 无 矿山股、 救援和职业卫生股 、 各股室负责人 CD28AJCF0020 V 22 21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简称《矿山安全法》 (劳动部令第 4号) (自 1996 年 10 月30 日发布并实施 )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 4 号)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公示 主动公开 长期公 开 无 矿山股、 综合股、 救援和职业卫生股 、 各股室负责人 CD28AJCF0021 V 23 22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简称《矿山安全法》 (劳动部令第 4号) (自 1996 年 10 月30 日发布并实施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 4号)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公示 主动公开 长期公开 无 矿山股负责人 CD28AJCF0022 V 24 23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简称《矿山安全法》 (劳动部令第 4号) (自 1996 年 10 月30 日发布并实施 ) 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 4 号)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 社会公示 主动公开 长期公开 无 矿山股负责人 CD28AJCF0023 V 25 24 矿山企业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 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简称《矿山安全法》 (劳动部令第 4号) (自 1996 年 10 月30 日发布并实施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社会公示 主动公开 长期公开 无 矿山股负责人 CD28AJCF0024 V 25 矿山企业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 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简称《矿山安全法》 (劳动部令第 4号) (自 1996 年 10 月30 日发布并实施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社会公示 主动公开 长期公开 无 矿山股负责人 CD28AJCF0025 V 26 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 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 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 26 矿山企业非值班电气人员 进行电气作业的。 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简称《矿山安全法》 (劳动部令第 4号) (自 1996 年 10 月30 日发布并实施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 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 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 社会公 示 主动公开 长期公开 无 矿山股负责人 CD28AJCF0026 V 27 27 矿山企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简称《矿山安全法》 (劳动部令第 4号) (自 1996 年 10 月30 日发布并实施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 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 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 社会公示 主动公开 长期公开 无 矿山股负责人 CD28AJCF0027 V 28 28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行政处罚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44 号 自2020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 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社会公示 主动公开 长期公开 无 综合股负责人 CD28AJCF0028 29 29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行政处罚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44 号 自2020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社会公示 主动公开 长期公开 无 综合股负责人 CD28AJCF0029 30 3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行政处罚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44 号 自2020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社会公示 主动公开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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