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手册20xx年-大连理工大学内容摘要:
行集中测验的考查课程,应当于期末考试前 进行,且不得占用其他课程时间。 6. 对部分理论课程实行二次考试。 具体办法详见《大连理工大学 本科生 二次考试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和考核不合格的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注意事项 1. 学生应当按学校公布的考核日程,准时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不请假者按旷考处理。 2.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第一次考核,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到所在学院(系)教务部门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 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需出示住院证明或诊断书事先请假,并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允许其缓考。 4. 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或大型活动,如比赛时间与考试冲突,队员可申请免试、参加二次考核或重修。 “缓”字记载,不计算不合格学分数。 6. 评分期间,严禁学生到教研室或教师家里打听成绩,任何人不得为考生说情提分,如果发现,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7. 凡旷考或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载。 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纪— — 15 律处分。 第六章 考勤 与纪律 第十七条 考勤与纪律 1. 学生必须在开学前按当年公布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2.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参加的活动都应当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3.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准假的权限为:请假一天以内者,经辅导 员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经学办(辅导室)主任批准;请假一周至四周者,报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者,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4. 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可按有关规定确定学生考试资格。 学生活动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辅导员要经常检查班长的考勤记录。 5. 学生探亲一律利用寒暑假进行。 出境探亲按自费出国留学程序办理停学手续。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转专业与转学条件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 业、转学: ( 1)学习成绩、品行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本人志愿,可以在一年内重新选择专业; ( 2)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 3)入学后被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 4)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 — 16 (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转专业者; ( 4)无正当理由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5)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 转专业与转学的手续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拟转入学院(系)的教学院长(系主任)组织业务考核并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 学生在本省、市范围内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 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抄送当地公安部门。 3. 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5. 经批准在一、二年级末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其一、二年级课程按原专业的培养计划记载。 二、三年级开始按新专业培养计划核对是否完成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 ,一、二年级未学的课程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确定是否需要补修、补成绩。 第八章 休学、停学和复学 第二十条 休 学 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 当 予 以 休学: ( 1)经 学 校 指定 医院诊断,因病 必 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 者 ; ( 2)一学期请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 者。 — — 17 2.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书,附医院诊断意见送学院(系)办公室,由辅导员提出意见,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3. 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必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回家治疗休养。 4. 学生休 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5. 学生休学期间按《大连理工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6. 休学期间免收学费,超过一学期 1/3 教学周办理休学则当学期学费不退。 7. 学生休学期间,除公费医疗外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8. 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停 学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停学: ( 1)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六周者; (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 3)院系或 学校认为必须 停学 者,由学生所在 院系发给学生 停 学通知 ; ( 4)出境探亲、出国学习者; ( 5)因故申请办理停学者。 2. 停学必须由本人或院系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予保留学籍。 3. 学生停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停学不得超过两年,停学手续除考试周外,均可办理。 4. 停学期间免收学费,超过一学期 1/3 教学周办理停学则当学期学费不退。 5.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6. 因出国停学者,保留学籍一年。 7.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8. 学 生停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复 学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 — 18 申请复学。 2.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两天内,将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送到教务处,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 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 学生停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两天内,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并于开学时注册。 4. 因病必须休学而不办休学手续者或已办休学、停学手续而未被批准复学者,都不得擅自跟班学习,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不能取得学习成绩。 第九章 退学警告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退学警告 一个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 15 学分的学生给予退学警告。 退学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退学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 1)受到退学警告后, 某 个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 15 学分者。 ( 2)休学或停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复学者。 ( 3)累计休学两年经复查不合格者。 (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6)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 可能造 成后果者。 ( 7)超过学校 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 8)本人申请退学者。 2.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退学者,对学生不按处分处理。 3.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需由本人申请或由所在学院(系)提交学生退学说明并填写《学籍处理表》,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连同学生学籍表等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4.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下达退学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学院(系)存留,一份由学院(系)交学生本人。 若无法送交者,退学决定书在校内公布七天后视— — 19 为送交。 退学决定书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5. 学生应当在接到 通知单十日内办理完报退手续。 若不按时办理,则学校公布除名。 6. 退学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7. 经确诊为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继续学习者,应当由家长、抚养人或法律监护人领回。 8.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相应的证书。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 周 不办理手续者 , 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9.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10.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奖 励 学校在每学年进行思想总结和品德评定的基础上,根据学生思想品德、社会工作、学习成绩、身体锻炼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对优秀者将给予奖学金,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和班级将授予“三好优秀生”和“三好班级”的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详见有关奖励条例)。 第二十六条 处 分 1. 对违法、违规、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3.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 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4. 违纪处分按《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诉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以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 — 20 第二十八条 记 载 1.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记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及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2. 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九条 本科毕业 1.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2.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 由本人申请,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查,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按毕业要求学分交足学费。 3.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 , 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 本科结业 1. 基本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尚欠 10 学分以内(含 10 学分)者,可以按本科结业处理并发给本科结业证书。 2. 离校时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一次考核的机会,一般安排跟下一年级进行,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学分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逾期不申请或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再给予考核机会。 3. 结业学 生申请回校考核,要按有关规定交费。 第三十一条 大专毕业 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本科毕业规定学分的 75%者,按大专毕业处理,发给大专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大专结业 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本科毕业规定学分的 50%者,按大专结业处理,发给大专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肄业 因种种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 25%以上者,按肄业处理,低于此者,只发给学历证明。 — — 21 第三十四条 证书 1.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学生的学习程度,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2.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3.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延长修业年限 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可以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 延长修业年限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查,学校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位授予 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 十二章 报 退 第三十七条 报退 1. 毕业生离校以班级为单位按“报退单”要求逐个部门报退后,到教务处领取毕(结)业证书,到就业中心领取派遣证等。 2. 因故退学的学生按“报退单”要求逐个部门办理手续后,持“报退单”到教务处领取相应的证明或证书等。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以往规定凡与本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 四十 条 本规定从 二〇〇五 年 九 月 一 日开始执行。 二 〇〇 五年 八 月修订 — — 22 大 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毕业资格审查规定 为加强大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 保证 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大学生手册20xx年-大连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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