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拆迁方案内容摘要:

由于拆迁工作比较复杂,政策性强,涉及的部门和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很大,它不仅关系到 政府的 声誉,而且关系到项目的顺利进行,因此在 做 这个工作时都必须按照我们 省、市 颁发实施的 有关 条例执行。 下面是在拆迁过程中因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采取委托拆迁企业进行拆迁, 与 拆迁企业签订拆迁协议的时候,要注意严 审资格证书、拆迁经验以及过去所拆迁 业绩 , 以及 社会 声誉情况和信誉 情况。 并注意严 审 每个上岗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 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严谨、认真和礼貌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被拆迁人。 整个拆迁工作应该以解释政策为主,说明拆迁工作是为了改善区域环境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以说服被拆迁人服从大局、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积极配合拆迁。 对被拆迁人要求过高的,拆迁人员应弄清原因,有的放矢地进行政策宣传,确属无理要求有拒 不退让的,应立即提请仲裁,以免延误工作进展。 若被拆迁人的要求并非无礼要求,但又超出原计划(或政策)确定的拆迁补偿和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员应及时研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变通处理。 当确需拆迁一些特殊建筑物,如涉外房屋、宗教事务房屋、名胜古迹建筑、重点文物建筑等时,由于涉及到对外政策、宗教政策、文物保护政策,不能根据一般房屋的拆迁规定加以处理,应采取慎重态度,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批后进行。 当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时,应督促当事人在拆迁规定期限内将房屋产权关系明确,如果不能解决,则可有 监理 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报区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 并请 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所谓证据保全,就是对日后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能够证明一定法律行为或事件的证据依法进行收集、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一种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拆迁主管部门人员、公证机关人员应到现场监查,被拆迁相关各方也应到场验证勘察记录,以保障现场勘察记录的证据效力。 拆除没有抵押权 物 时,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采取作家补偿方式对其所有人进行拆迁补偿。 采取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因为补偿的房屋与原抵押房屋的状况肯定不同,这会使抵押协议的一些条款提前发生变化。 按《条例》规定,如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对 产权 做好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而后,拆迁人可实施拆迁。 当以作价补偿方式对 产权 所有人进行补偿时,在补偿实施之前,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就债务问题重新达成协议,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有抵押人首先清偿债务。 这是因为,如果不这样做,那么由于 被拆迁 产权 作价补偿后,原作为抵押物已不复存在,则影响抵押债权债务关系。 拆迁双方就拆迁协议补偿安置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产生争议时,拆迁双方应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遵循有关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 当双方争议按自行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拆迁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一般采取先调解和再作裁决两种递进方式来做调处。 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调解,也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只要不会由于现实时拆迁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如双方只是对补偿、安置 条款有异议,不涉及注入一些对文物保护建筑的界定等),并且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 补偿 ,拆迁人就可以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行为。 在拆迁公告规定或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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