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权限(简易版)内容摘要:

案(含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原件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 (原件 ); 申请开采煤炭的,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申请开采金矿的,提交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复印件);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开采河道或航道内矿产资源的,提交有关批准手续(原件); 1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另附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 Excel 格式 1 套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原件, Excel格式); 1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提交价款 “ 一般缴款通知书 ” (原件); 1价款计 算书(原件)。 注意事项: 本指南 “ 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 :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采矿权审批登记程序 (一 )设立采矿权审批登记程序 划定矿区范围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式样附后 )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县级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书后,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采矿权申请人提供的矿区范围图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勘查的主要内容:矿区范围拐点位置及矿区边界;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核实矿区范围内是否已设置有探矿权或采矿权;其他需要察看的事项。 ( 3)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勘查结束后,于 5 个工作日向采矿权申请人出具所有申请矿区范围内矿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及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查意见。 ( 4)采矿权申请人向有权发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其中,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需报经所在地 州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由其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及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意见。 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出具申请人所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和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意见的,视为同意设置该采矿权。 ( 5)有权发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准予划定或不予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 对准予划定矿区范围的,发出准予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将批复送交省级、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予划定矿区范围的,将资料退回采矿权申请人。 (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A、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原则。 对尚未开发和新发现的矿产地,在各矿体赋存空间相互关联的同一矿产地内,原则上只允许一个规模相应的企业申请开采,一个采矿权人也可 以按矿床特征分段或分期申办一个以上采矿许可证。 B、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相适应的原则。 C、矿山建设体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原则。 D、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树妖利益的原则,对已开发的矿产地,有少部分地段尚未设置采矿权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现有矿山企业扩大矿区范围或重新申办采矿许可证,一般不再受理其他采矿权申请。 E、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相贯例的原则,对相邻矿山在平面上的矿区边界最小水平间距不得小于 20 米。 可分上、下部分分别开采的同一矿床、不同矿床或不同矿种的矿区, 不同的企业分别申请采矿权时,其范围在平面上重叠的,两个企业之间采矿深度的顶、底标高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原则上不小于 100 米,安全距离的确定须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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