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办法内容摘要:

标、评标、定标; (七)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八)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工程造价、现场条件和开发竣工日期等; (二)招标方式; (三)委托监理的范围 和要求; (四)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监理费报价、投标人的承诺、对投标人的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其它组成内容以及招标人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条件等; (五)投标须知。 第十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二)企业简历; (三)主要检测、办公设备一览表; (四)。 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 (二)监理大纲; (三)拟派现场监理机构及监 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其中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 (四)监理费报价。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投标书应当密封,密封口处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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