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内容摘要:

师的,由责任 组 提交申请报告,经分管 局长 同意后聘请。 第 九 条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责任 组 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报 局领导 批示后停止执行; (二)上级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责任 组 认为其合理,报 局 领导批示后停止执行; (四)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需 停止执行的 情形。 第 三章 应诉及执行 第 十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 委托代理人应认真细致地做好出庭答辩准备工作,按时出庭答辩,并及时向 局领导及法制组 报告庭审情况。 第 十一 条 上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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