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大全内容摘要:

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12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设立环保卫生监测站,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环保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测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 GBZ 159-《工 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 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 13 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 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 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 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六、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 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七、职业健康安全部环保卫生监测站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职业卫生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八、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 14 其采取 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 每年按公司 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15 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公司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批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 16 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直至拿到批复。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 运转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 17 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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