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注意见,加盖 业务公章 , 个人名章。 企业在申 请书上 的“存款人”处 加 盖业务公章。 12 五、 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审核 后的开户 证明文件 统一以 A4 纸格式 复印一式两份 , 存款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公章 ,营业机构负责人 在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上 签注 “ 原件与复印件相符” 字样,同时 在复印件上 签字确认。 六 、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审核符合开立专 用账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 ,交 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 两 份 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 员。 七、支行 账户管理员 对 开户行 上报开户证明文件 的完整性、合规性 进行审核 , 审核后 将 预算单位 开户资料录 入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 非预算单位账户 由账户管理员在开户申请书上的人民银行审核意见下的经办人处签字后 报分管行长审批 ,审批 后 录入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进行报备。 非预算单位专户 报备成功 后 , 开户申请书第一联 和开户资料 由账户管理员 留存,第二联 开户行 留存,第三联存款人保管。 八 、 预算单位专用账户 经 人民银行批准核发开户许可证 , 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 证副本 复印件。 开户申请书第二联 和开户许可证副本 随开户档案由账户管理员留存。 开户许可证、密码信息卡原件由存款人保管。 九、经人民银行核准和报备的专 用账户,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订 “ 单位 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 协议 ” 一式两份。 一份 账户管理员 留存 ,一份交存款人保管。 13 第二十 五 条 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一、符合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机构 :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二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需向 开户 营业机构出具下列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 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五) 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三 、 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 开户证明文件 要逐项审核,对证件和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 无误后 将开户证明文件 统一复印为 A4 纸格式一式两份。 存款 人在复印件正 面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签注“复 14 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 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四 、对符合开 立临时存款账户,由 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性质 选临时账户,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 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 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 ,个人名章。 企业在申请书上 “存款人”处 加盖业务公章。 五、 开户申请书填制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 两 份开户证明文 件复印件 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 员, 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 录 入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并向人民银行报送 开立 临时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六、 在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订 “人民币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协议 ” 一式两份。 一份 交 账户管理员 保管 , 一份交存款人留存。 七 、经人民银行批准核发开户许可证的账户, 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 复印件。 第二联开户申请书 和开户许可证副本 随开户档案由账户专管人员留存。 开户许可证正本、密码 信息卡 原件由存款人保管。 八、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 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 15 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由账户管理员 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展期。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2年。 九、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 二 十六 条 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 个人储蓄账户是 指自然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凭存折或存单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一、 储蓄账户的开立 (一 ) 营业机构经办人在 为存款人 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时,必须按照存款 实名制规定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人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身份证件交营业机构负责人进行核查。 ( 二) 营业机构 负责人依据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规定, 对客户提供的证件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 打印核查结果。 并按照存款人提供的证件 在核心业 务系统中开立账户。 (三)对符合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的,要将 客户提供的 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留存 复印件。 第二十七 条 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 个人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一、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 营业机构经办人在开立个人结算存款账户时,必须按 16 照存款实名制规定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人核对,核对无误后交营业机构负责人 进行身份核查。 (二) 营业机构 负责人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规定 对客户提供的证件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打印核查结果。 同时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留存复印件。 (三) 对符 合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 由客户填写 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 ,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要素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签署意见。 将开立个 人结算账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账户开立后,柜台经办人员将所有的开户资料交营业机构负责人登录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进行 备案。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 第二十八 条 银行结算 账户的使用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 条 对于注册验资账户在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待开户手续完备后 转为基本账户方可支付资金。 开户行 经办人在办理注册验资账户 时, 必须提示验资人 ,如 中途 撤销验资的按照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验 资期满后方可支付验资资金,验资期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最长不超 6 个 月。 验资期满后投资人将验资进 账 单原件,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验资证明交回营业机构, 经支行分管行长审批 ,将以上证件附自制转 账 借方 传票后做付款凭证依据,同时将 验资资金转入投资人账户。 17 第三十 条 个人结算账户的 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一、 个人结算账户资金的转入 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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