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管理规定1内容摘要: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收入和支出符合有关规定。 及时办理有关变更和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经指导单位初审同意。 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检。 (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组织,确定为年检乙级,并限期整改。 出现违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行为的; 未开展 正常业务活动的; 未建立组织帐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现有经费低于开办资金的; 内部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 (或混乱 )的; 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的或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八 )对严重违犯法律、法规或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为“乙级”的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予以撤销登记或建议指导单位对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社会组织统一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一 )各社会组织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条 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 )各社会组织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要真实、完整,会计人员要具备从业资格。 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法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 )社会组织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基本账户只供本组织业务活动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条 社会组织登记后要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办税务登记,根据开展的服务项目, 向税务机关申领相应的专用票据;社会组织在收取会费、接受捐助款 (物 )、划转经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辖区内各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变更、扩大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实行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 (一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包括: 召开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 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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