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内容摘要:
-------------| | 审核: | 审查: | | | | | | | |----------------------------| |受理时间: | |----- -----------------------| 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 17 |确认申请人: | |----------------------------| |矿山名称: | |----------------------------| |确认结果: | |----------------------------| |审查意见: | | | | | ------------------------------ 附件二: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国土资矿认字( )第 号 矿(公司)或 市、县地矿局: 你单位申报的 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申请评估结果确认资料,经部委托 省(区、市)地质矿产厅(局)审查,评估机构 评估事务所具有探矿权采 矿权评估资格;评估内容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评估方法正确,参数选取基本合理,现予确认。 确认结果:采矿权价值为 万元人民币。 年 月 日 采矿权评估确认审批程序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41 号令)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42 号令)的规定,申请或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依法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一、采矿权评估委托 通过国家出让方式授予采 矿权的,由采矿权出让机关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 通过转让方式获得采矿权的,由采矿权人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 二、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权限 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 18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的规定,下列采矿权评估在国土资源部进行: ( 1)在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 2)矿业股票上市 ( 3)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投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山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三、采矿权评估确认 申请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 1)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 2)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 ( 3)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采矿权评估确认审查 采矿权评估确认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确认的资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评估机构是否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事项是否属应当确认的范围、确认项目是否属于本确认机关确认的管辖范围以及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评估方法是否正确、参数选取是否合理、计算汇总过程财务和税务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等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予以确认,制作《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通知申请人。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将申请资料退回。 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 19 (二)探矿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 “ 关于 加强探矿权评估监管 管理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20]16 号)精神,从 2020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停止受理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同时废止《关于委托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20]75 号文),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对探矿权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取消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明晰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 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促进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 全文如下: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 [2020]16 号 关于 加强探矿权评估监管 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 [2020]24 号)要求,为了做好取消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行政审批项目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 工作 , 经研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对探矿权评估结果进行确 认。 取消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明晰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促进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 从2020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停止受理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同时废止《关于委托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20]75 号文)。 二、 探矿权评估结果实行备案制。 备案制是探矿权有偿出让、转让审批登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 20 记不可缺少的环节,探矿权评估报告是探矿权有偿出让、转让申请的法律要件之一。 有关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在依法行政中务必严格把关。 有关事项和要求见《探矿权评估报告备 案办法》。 三、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独立承担责任。 评估机构要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探矿权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应按规定及时备案并填报探矿权评估业绩清单。 四、 国土资源部将加强对探矿权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是每年适时组织对评估机构及其备案的探矿权评估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抽查评议结果将在网上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二是建立评估机构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师的执业档案,将其抽查评议结果、违规行为、社会投诉等诚信状况记入执业档案,供社会查询;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二 00 三年一月十六日 五、 矿业权相关活动 国土资源部收费 标准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其他项目) 50元 /证 [1992]价费字 251号 办理登记时缴纳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变更项目、换领勘查许可证) 50元 /证 [1992]价费字 251号 办理登记时缴纳 采矿登记费(大型矿山) 500元 /证 [1992]价费字 251号 办理登记时缴纳 采矿登记费(中型矿山) 300元 /证 [1992]价费字 251号 办理登记时缴纳 采矿登记费(小型矿山) 200元 /证 [1992]价费字 251号 办理登记时缴纳 采矿 登记费(变更项目、换领采矿许可证) 100元 /证 [1992]价费字 251号 办理登记时缴纳 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费 100元 /证 1988 年 5 月经国家物价局批准,石油工业部颁发《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 办理登记时缴纳 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费 300元 /证 1988 年 6 月经国家物价局批准,石油工业部颁发《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 办理登记时缴纳 油气开采登记费(大型油气田) 500元 /证 1988 年 7 月经国家物价局批准,石油工业部颁发《石 办理登记时缴纳 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 21 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 规定》 油气开采登记费(中型油气田) 300元 /证 1988 年 8 月经国家物价局批准,石油工业部颁发《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 办理登记时缴纳 油气开采登记费(小型油气田) 200元 /证 1988 年 9 月经国家物价局批准,石油工业部颁发《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 办理登记时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到第三个勘查年度) 100 元 /年、平方公里 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财综字 [1999]74号 办理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从第四个勘查年度开始) 每年增加 100 元 /平方公里,最高不超过 500元 /平方公里 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财综字 [1999]74号 办理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采矿权使用费 1000 元 /年、平方公里 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财综字 [1999]74号 办理时缴纳 探矿权价款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观部 门确认的评估价 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财综字 [1999]74号 一次缴纳或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 2年 采矿权价款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观部 门确认的评估价 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财综字 [1999]74号 一次缴纳 或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 6年 六、矿业主要税费政策 资源税(地方税) (一 )一般规定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 开采 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 x 单位税额 单位税额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见表 4— 1。 具体适用的税额,根据纳税人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 22 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二 )主要减免优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受到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2.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 资源税减征 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 60%征收。 3.自 1996 年 7 月 1 日起,冶金独立铁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额,在减征 40%征收。 4.自 1996 年 7 月 1 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 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 70%征收。 5.中外合作油 (气 )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增值税 (一 )一般规定 1.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主要有两档,即 17%和 13%,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 23 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 6%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销售额 x征收率 4.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 +消费税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 x 征收率 5.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主要减免优惠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3)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从 1994 年 5月 12 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 17%调整为 13%。 3.中外合作油 (气 )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 征收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 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4. 免征黄金生产环节的增值税,销售环节即征即退,即黄金免缴增值税,其他税种 (以增值税为税基的税种,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等 )相应免缴。 矿产资源补偿费 ( 所有权财产性收益)(中央地方共享)(采矿权人缴纳) (一 )一般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 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 24 责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 矿产品 (这里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其计算方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 x入补偿费费率 x开采回采率系数 其中:补偿费费率。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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