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园区消防安全制度内容摘要:

证,方可按装炉具。 严禁私自按装使用炉火。 办公室在收到经保卫部批准的 “炉火使用证 ”后,方可发放炉具。 炉具 按装后,必须经保卫部检查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炉火部门,必须有专人对炉火进行管理,并严防一氧化碳中毒。 需提前或延期使用由所在部门向保卫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使用。 严格执行炉火管理办法: ⑴ 应做到 “两定、把三关、四有、五不准 ”。 两定是:定炉型、定地点。 把三关是:把宣传教育关、把炉火按装关、把检查验收关。 四有是:有制度、有专人管理、有指定炉火安放地点、有消防器材。 五不 7 准是:不准用易燃液体点火、不准在炉旁放可燃物、不准在炉旁烤衣物和其它易燃物、不准无人封火过夜和看火人睡觉、不准任意挪动炉火。 ⑵ 热 炉灰须用水浇灭无余火后,再倒入指定地点。 对违反制度者,保卫部必须勒令停火进行整改,对劝阻不听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吸烟管理 我司库区、生活区内严禁吸烟,必须到指定地点(办公室)内吸咽。 在指定的吸烟室内吸烟,烟头必须熄灭后放入烟灰器具内,不得随意乱扔。 吸烟室必须保持清洁,无易燃物品,如有易燃物品,停止使用,待清理后再行使用。 第五章 电源管理 第十七条 我司生产、生活、库区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 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上岗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护。 定期对线路、变压器、避雷装置 进行检查测试,杜绝因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短路等原因产生火险隐患,确保仓库安全。 第十八条库区铺设的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在库外单独安装电源开关箱,做到防雨防潮,安全用电。 第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严禁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 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 方,其垂直下方与储存商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 米。 对我司库房内配备的吸湿机、轴流风机等电器设备,必须就近配置电源插扳,电源连接线必须使用相应功率的护套线,确保安全送电,各种电器设备工作期间,作业人员必 8 须坚守岗位,离岗断电。 严禁在库房内使用任何非作业用电器具。 第二十条 库区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商品,严禁在库区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对各种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 操作人员使用电器设备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使用,及时向专 业人员报告(电工、维修工)。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电器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前向保卫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装。 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第二十二条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管,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 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器线路和设施,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 部责任。 第六章 储存作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我司库区、生活区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如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应按第十四条明火作业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库房消防安全工作要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保管员为所分管的库房、露天垛防火负责人,对所管辖的库房、露天垛的防火工作负责。 第二十六条 我司储存商 9 品实行分类、分垛储存,库房内储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 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 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 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 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 2米。 露天存放的商品其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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