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

户和最高收入户中平均每一就业者的年收入分别为 32199元和 83186元,折合每月收入分别为 2683元和 6973元。 如果按收入水平年均 14%的增幅计算, 2020年中等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中平均每一就业者的月收入水平分别为 3487元和 9062元。 可见,即便是假设收入全部来自于工薪所得,最高收入户中就业者的月工资水平也远远低于 38600 元的临界点,甚至与最大受益群体上限的12500元还有比较大的距离。 因此, 38600 元的月收入绝对不能称之为中等收入水平。 显然,最近一次的个税调整,获益最大的恰恰是相当一部分中高收入群体,而广大中低收入者虽然也获得一定程度的减税,但是额度相对较低,因而与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并没有得到太明显的缩小,甚至有拉大的趋势。 (四)费用扣除标准“内 外有别”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其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在 2020 年之前,外籍人员的附加减除费用是 3200 元,实际费用扣除标准为 800+3200=4000 元; 2020年 1月 1 日后,其实际费用扣除标准变为 1600+3200=4800 元; 2020年 3月 1日后,外籍人员的附加减除费用调整为 2800元,实际费用扣除标准为2020+2800=4800 元; 2020年 9月 1日后,外籍人员 的附加减除费用调整为 1300元,但其实际费用扣除标准仍为 3500+1300=4800元。 我国之所以有这样“内外有别”的规定,是因为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和更多的外籍专业人才。 然而,对于现如今早已加入 wto 的中国而言,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举世瞩目,经济水平早已经与世界接轨,我国的城镇居民收入水平 和生活水平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而且外籍人员在我国虽然无住所,但其大部分时间是居住在中国,其基本生活支出费用与同一地区的国人相比差距并不大,理应适用与我国公民相同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因此,附加减除费用这种“超国民待遇”的规定,不仅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而且也不符合 wto的有关规则。 三、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增加特殊生计扣除项目 “一刀切”的扣除模式是当前我国工薪所得费用扣除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扩大费用扣除范围,增加多项 与纳税人家庭负担直接相关支出项目的扣除。 一是抚养扣除。 抚养扣除是指纳税人抚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基本生计费用支出扣除。 纳税人除了享受本人的标准扣除外,还可以享受被抚养人的抚养扣除。 为了避免由此产生的避税现象,对被抚养者必须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被抚养者必须是纳税人的亲属或家庭成员,并和纳税人直接生活在一起;被抚养者必须没有收入来源,或者收入所得低于一定的限额;被抚养者一半以上的抚养费由纳税人承担;被抚养者为纳税人子女的,必须满足一定的年龄限制;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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