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内容摘要: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 此处所称的 违法所得,是指中标人违法转让和分包获得金钱收入,按照招标投标的规定,这些收入应当没收。 责令停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限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或经营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行为罚的一种。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是一种供选择的行政处罚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中标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 ,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行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 是一种比 较严厉的行为能力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中标人非法转让、分包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机关才应采取这种处罚方式。 五、规定释义 (一)关于转包问题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标人 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 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活动选择了适合自己需要的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 中标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合同转包给他人。 ,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从实践中看,转包行为有很大的危害性。 一些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压价倒手转让给他人,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工程建设领域来看,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承揽,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中标人擅自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转包,也违反了合同法律的规定,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 稳定性和严肃性。 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讲,转包行为属于合同主体变更的行为,中标项目转包后,中标人由原承包人变更为接受转包的新的承包人,中标人对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担责任。 而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这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主体的变更等。 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的行为。 招标投。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