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内容摘要:

工程监理业绩; (六)在监监理工程情况; (七)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省外入赣参加监理投标的监理企业,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投标文件不得受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答疑阶段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属合理的,招标人应当采纳,并书面答复给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书和附录; (三)监理大纲: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目标及措施,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理方法、对策和措施;明确执行国家、省 、市监理、设计、施工规范目录; (四)拟派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含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简历和业绩; (五)用于招标工程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六)监理费报价;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 投标担保鼓励用投标保函方式或者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监理收费的 2%,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按规定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妥善保管。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或原封退回。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九条 两个以上监理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 参与监理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工程监理的资质条件。 相同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均属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 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 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下列行为均属串通围标投标行为: (一)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各投标人参加。 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开标并主持。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 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会并出示有效证明身份的原始证件。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当场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有效。 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在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未履行招标文件约定应提供的相关投标手续的(含外省进赣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为 5 人以上单数, 其中有关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建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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