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团章程内容摘要:

八 条 考勤制度:乐 团 所有成员必须于排练课前十分钟到达排练厅,将排练所需的乐器、谱架等准备就绪,并由首席组织,声部长负责给各声部定音。 第 九 条 排练制度:乐队排练时,服从指挥,认真倾听。 第 十 条 民乐团的 小 干部是艺术团工作、活动的骨干,必须具备工作热情高、责任心 强、有吃苦奉献精神、关心 同伴 等条件。 第十 一 条 民乐团的首席由主管老师安排;声部长由 专业教师 推荐, 由五、六年级 团员 担当,要求演奏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强。 第十 二 条 民乐团排练和演出,艺术团会议等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第十 三 条 场地器材管理:本团的活动场地只用于乐团的日常排练,根据训练时间开关门,并做好场地的清扫。 本团道具、服装由主管老师统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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