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内容摘要:

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由(董事会、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 ,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 执行(董事会、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董事会、理事会)批准;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 (董事会、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教育机构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 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 ————————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其成员为 —— 人。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并推选 1 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12 名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管理人员 6 代表由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 (二)对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 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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