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手册内容摘要:

,及时转介到有关机构进行智力、精神和生长发育测评,指导家长开展训练,做好记录,进行评估。 ③ 将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的普及纳入居民健康教育,举办培训班、发放普及读物、开展康复咨询和指导。 ④ 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提供辅助器具的信息、选购、适配、家庭租赁、使用指导以及简易康复训练器具制作等服务。 ⑤ 开展妇幼保健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进行新生儿筛查,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加强计划免疫和慢性病监测,减少疾病致残;对新婚夫妇、孕妇、哺乳期妇女和 0~2岁婴幼儿实行科学补碘;合理用药,减少药物致残。 教育 残疾人教育是以残疾人为对象,根据其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施行的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工作常识 国家对残疾人教育的要求 ① 继续提高残疾人儿童、少年 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 70%左右。 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② 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 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③ 加 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 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联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 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 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 ④ 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举办03 岁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 特殊教育机构。 ⑤ 大 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 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⑥ 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 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 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两免一补” 是指免学杂费和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是我国政府制定的一项助学政策。 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成本较高,如盲生、聋生需使用助听器、助视器、盲文纸、盲文写字板等辅助学习器具。 在落实“两免一补”基础上,仍需要各级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各方面共同资助,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 残疾人高等阶段教育机构的类型 接受残疾学生得高中阶段教育机构包括: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学校(班),主要招收视力、听力言语残疾学生,少数学校还招收智力和其他类别残疾学生;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包括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主要招收视力、听力、言语及肢体残疾学生,少数 学校还招收智力和其他类别残疾学生。 另外高中阶段普通教育机构(含普高和中职)也接受各类别残疾学生。 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形式 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校入学考试,获得录取资格,进入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以肢体残疾学生为主;还有一部分残疾学生通过参加单独考试、成人高考、自学考试以及远程教育的方式接受高等教育。 工作实务 专职委员的主要职责 ① 深入调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特殊教育情况和残疾人接受教育的需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 做好残疾学生统计和登记工作,建立并完善相关数据库; ③ 向社区和家庭提供残疾人教育指导、咨询和信息,发展社区、家庭和学校之间的合作与支持; ④ 进行社会动员与宣传,创造有利于残疾人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 劳动就业 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得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工作常识 劳动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 劳动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特别的扶持、优惠和保护。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的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 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 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于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推动残疾人平等融入社会,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各级政府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 我国残疾人就业方针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单位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这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主要政策,其实只是将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实具体比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具体比例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指安排残疾人就业为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对差额部分按照一定标准缴纳的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政府性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 国家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规定免收 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国家扶住农村残疾人从业的政策措施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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