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大全内容摘要:

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 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 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 )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 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 )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 )行政、事业单位投 资的工程; (三 )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 )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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