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核算手册内容摘要:

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⑦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01 房屋和构筑物 02 专用设备 03 通用设备 04 家具用具装具 14 1511 在建工程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 ( 1)本科目应当按照工程性质和具体工程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 2)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本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反映。 高等学校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01 基建工程 本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 的在建工程发生的成本。 02 非基建工程 本科目核算除基建账套并入以外的其他在建工程发生的成本。 15 1601 无形资产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原价。 无形资产是指高等学校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高等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原价。 ( 1) 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 2)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高等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核销。 16 1602 累计摊销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累计数。 ( 1)本科目可以结合高等学校进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需要,并按照所对应无形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 2)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有关说明如下:①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 10 年的期限摊销。 高等学校对于取得的单位价值小于 1000 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取得的当月,将其成本一次性全 部摊销。 ②高等学校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③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 ④高等学校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减少的当月,不再计提摊销。 ⑤无形资产全部摊销后,无论能否继续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均不再计提摊销;核销的无形资产,如果尚未全部摊销,也不再继续摊销。 ⑥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重新计算摊销额。 17 1701 待处置资产损溢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待处置资产的价值及处置损溢。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价值及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净溢余。 年度终了报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 1)本科目应当按照待处置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相关收入、发生相关费用的处置项目,还应设置“处置资产价值”、“处置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2)高等学校处置资产一般应当 先记入本科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年度终了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 01 处置资产价值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 02 处置净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待处置资产的处置损溢 二、负债类 18 2020 短期借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入的期限在 1年内(含 1年 )的各种借款本金。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19 2101 应缴税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 高等学校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高等学校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直接通过支出等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多缴纳的税费金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应缴未缴的税费金额。 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等学校,其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01 应缴个人所得税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 0101 工薪 核算高等学校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工薪所得应缴纳的个税 0102 劳务报酬 核算学校代扣代缴的校外人员和校内学生劳务所得应缴纳的个税。 0103 其他 核算高等学校代扣代缴的除工薪和劳务以外的其他个人所得应缴纳的税款。 02 应缴营业税及附加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03 应缴增值税及附加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 04 应缴车船使用税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公 车车船使用税。 05 应缴房产税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 06 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07 应缴所得税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 20 2102 应缴国库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应缴入国库但尚未缴纳的款项。 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国库的各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01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国有资产处置净收入 21 2103 应缴财政专户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应缴入财政专户但尚未缴纳的款项。 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专户的各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01 学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费。 02 住宿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住宿费。 03 委托培养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的研究生委托培养费。 04 函授、夜大学费及短训班培训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函授、夜大学费及短训班培训费。 05 考试考务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收取的考试考务费。 22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 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0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休费、退休费,以及经过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按照人员类型分为在职人员、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三个明细科目。 0101 在职人员 0102 离休人员 0103 退休人员 0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根据地方及学校出台政策发放的津贴补贴。 按照人员类型分为在职人员、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三个明细科目。 0201 在职人员 0202 离休人员 0203 退休人员 0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按照人员类型分为在职人员、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三个明细科目。 0301 在职人员 0302 离休人员 0303 退休人员 04 社会保险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 该科目下设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 个明细科目。 贷方:核算在职人员各类社会保险缴费由单位负担和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的转入。 借方:核算每月向社保中心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支出。 0401 失业保险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职人员的失业保险 0402 养老保险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 0403 医疗保险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 0404 工伤保险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职人员的工伤保险 0405 生育保险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 05 住房公积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费。 贷方:核算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费由单位负担和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的转入。 借方:核算每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转出。 23 2301 应付票据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 1)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 2)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 应付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24 2302 应付账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年)的款项。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25 2303 预收账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按合同规定预收但尚未实际结算的款项。 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01 待转款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收到的暂时无法确认单位或入账科目的银行到款。 26 2305 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 1年内(含 1 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存入保证金、取得应转拨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等。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支付或结算的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01 保证金 本科目核算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收取的保证金 02 应付合同款 本科核算各单位根据合同购买设备或修缮等业务需要以后支付的款项。 03 转拨附属单位拨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取得的应转拨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 09 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保证金、应付合同款、转拨附属单位拨款以外的尚未支付或结算的其他应付款。 91 基建其他应付款 27 2401 长期借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入的期限超过 1 年 (不含 1年 )的各种借款。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基建项目借款,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8 2402 长期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 1年(不含1 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支付的长期应付款。 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29 2501 代管款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等。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代为管理的款项余额。 本科目应当按照代管款项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01 党费 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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